《中级财务会计(一)》第七章 第五节 固定资产期末计价
第五节 固定资产期末计价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为了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企业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如果账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账面价值小于可收回金额,则无须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其中,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比较,两者之间较高者。账面价值是指用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再减去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减值迹象时,首先,分析该减值迹象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影响,只有当固定资产的市价大幅下降,且预期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或有证据表明固定资产已经过时或实体已经损坏时,才能计提减值准备。其次,确定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最后,进行会计处理,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账户,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一旦计提减值准备,即使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在日后又得以恢复,也不得转回。
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在企业实际核算中,对于工程完工后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有两种处理方法:
(1)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将在建工程账面余额转为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在建工程”账户;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转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账户,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户。
(2)以资产价值作为计价原则,将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在建工程账面余额扣除减值准备后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直接转入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账户,贷记“在建工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