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第4章 第3节 我国的教育目的1.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时期的教育目的
1.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时期的教育目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伴随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对教育的不断探索,提出过一系列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其中包括:
1957年,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的教育方针:
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这一教育方针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的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对我国后来教育方针目的的制定影响巨大,它确定了社会主义教育的总方向和标准。
199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总结了建国40多年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验,提出了90年代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方针、政策和措施。提出:
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对我国的教育方针又进行了全面的概括和总结: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001年6月我国颁布《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
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针对当时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提出: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012年,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提出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方针。
2015年,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教育方针的表述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018年,第一次全国教育大会对教育目的进行了新发展,明确提出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突出了劳动教育在教育目的中的重要位置。
上述社会主义的教育目的的提出和确立,对于规范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对各级各类社会主义事业人才的培养发挥了重大历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