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岁婴幼儿的保育与教育》第八章 第二节 婴幼儿保育与教育机构的开办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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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机构现存的类型中,依托社区和幼儿园的早教基地因其依托性质,不需要单独申请开办。本节所述的婴幼儿保育与教育机构的开办与管理,主要是指具有盈利性质的托育机构的申请与开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婴幼儿保育与教育机构的运行和管理应符合相应的流程和要求。

一、婴幼儿保育与教育机构的开办条件

(一)人员配备与职责

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机构需要配备的人员主要包括:

1)负责人。负责托育机构的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2)早教教师,应接受过系统的岗前培训,具有早期教育培训证书,热爱早教工作,具备创设环境,组织并引导婴幼儿和教养人进行活动,对婴幼儿实施教育和评价,对教养人进行指导等能力,具有亲和力和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善于做教养人工作。

3)保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4)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合格。

(5)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二)场地与设施

1.《民办教育促进法》

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机构的场地、设施设备等应参照公办幼儿园办园标准进行配备,同时提供与办学类别、规模、层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以北京市市级示范园为例,园所环境应清洁、安全、无污染、无噪声影响;占地面积应确保人均为8 m2以上;绿化用地人均1.5 m2以上;活动场地应安全、有序,便于幼儿活动、游戏,人均活动场地的面积要在人均2 m2以上;婴幼儿生活、学习、卫生等设备应齐全,并符合要求;应配备有各种体育活动和游戏的器械,器械应安全、适用,摆放合理;应配备玩教具,玩教具种类齐全,数量充足,应方便婴幼儿取放;应配备适合婴幼儿阅读的图书资料,人均4册以上;应有成人所用的各种专业理论书刊、教材图片、录音带、幻灯片等教学资料。

2.《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第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三)人员规模及师幼比

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早教教师,师生比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四)保育与教育机构的章程

婴幼儿保育与教育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14条):

1.机构的名称、地址:婴幼儿保育与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施条例》第15条。)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内容等。

3.保育与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0条、《实施条例》第19条。)

5.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机构负责人担任。(《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2条。)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及回报比例。

7.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二、婴幼儿保育与教育机构的开办流程

婴幼儿保育与教育机构的开办流程包括申办、园所装修设计、招聘教职工、师资培训、购置设备设施、制订课程计划、招生、编班等。

(一)登记与备案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窗口。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如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则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园所装修、设计

审批通过之后,保育与教育机构就可以根据已确定的教育理念、办学章程等进行装修、设计。装修设计时应考虑婴幼儿年龄特点、注意色彩、图案等的搭配,活而不乱,装修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毒无污染,设计简单,符合婴幼儿活动需要等,应特别注意活动场所的安全。

(三)招聘教职工、早教教师

招聘符合机构教育理念和需要的教职工,招聘的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具有育婴师资格证书者优先。

(四)购置设施设备

人员到位后进行合理分工,明确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提出设施设备的需求,由机构负责人集体商讨、统一购置。购置婴幼儿使用的设施设备应考虑婴幼儿年龄特点、发展需求,尤其注意无辐射、安全等因素。

(五)师资培训

师资培训是保育与教育机构运行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一般的早期教育师资培训内容包括师德、0∼3岁婴幼儿年龄特点及教育方式、婴幼儿护理常见问题、婴幼儿传染病预防、婴幼儿急救知识、教养人指导的技巧和策略等。

(六)招生编班

招生编班的依据是保育与教育机构的办学理念和目标。首先应制定招生简章,内容包括招生对象的年龄范围、地域范围、招生基本条件(根据早期教育机构需求制定)、班级设置方式、课程介绍、开班时间等。

(七)开展托育服务

依据机构的课程设置进行早期教育课程安排,并组织实施早教活动。早教活动设计应符合婴幼儿的年龄特点,同时,早教活动中应特别突出对教养人的指导。

除了对婴幼儿的早教活动外,还应针对教养人设置育儿困惑和需求的课程,以提高他们的科学育儿水平和能力。

     【知识窗】

下面的视频将帮助你了解婴幼儿保育与教育机构的开办的相关问题,请带着问题观看。问题:早教机构 究竟该谁来管?

视频:早教机构 究竟该谁来管?(具体见本节视频列表)

三、婴幼儿保育与教育机构的制度管理

(一)收托管理制度

1)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3)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4)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

5)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

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6)托育机构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7)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二)托育安全管理制度

1)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2)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婴幼儿应当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3)托育机构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托育机构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4)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三)托育活动管理制度

1)托育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

2)托育机构应当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3)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4)托育机构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面、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

6)托育机构应当提供适宜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挥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

7)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四)人员管理制度

1)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2)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3)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社区工作制度

以社区(幼儿园)为依托的早期教育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社区散居婴幼儿及其教养人提供服务,而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教育活动是早期教育基地实现其宗旨的重要途径。因此,也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以便发挥早期教育基地在社区中的服务功能和辐射作用。在与社区配合协调方面,也要有相应的工作制度作为保证,如可建立社区教育例会制度,定期采集社区儿童及家庭信息的相关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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