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岁婴幼儿的保育与教育》第一章 第三节 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引子:
我国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发展至今,已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在此过程中婴幼儿早期教育虽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存在一些不容忽视、亟待改进的问题。我们在借鉴国外婴幼儿早期教育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我国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一、我国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的现状
虽然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但是现代意义上有组织、系统的早期教育在我国迄今才发展了仅仅几十年时间。
(一)我国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的发展
我国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的发展总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模糊阶段、区分阶段、发展阶段和深入发展阶段。
1.模糊阶段(1980年以前)
1956年,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出将托儿所和幼儿园分开管理,行政上托幼机构归所属单位管理,业务上由教育部门分管幼儿园,由卫生部门分管托儿所。
2.区分阶段(1980—1990年)
1980年11月,卫生部颁布《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确定了我国托儿所制度,明确了托儿所的性质。
3.发展阶段(1991—2000年)
1994年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对托儿所的保健设备、人员及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这一阶段的特点主要有:第一,政府非常重视托儿所的建设,不仅关注公立托儿所,也开始规范管理民办托儿所的创设。第二,政府仍然更重视保育,政策集中于集体机构中的环境与保健方面,但提出了“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政府及有关部门、团体缺乏合作,缺乏责任的落实,也缺乏监督指导和评估。第四,发达地区率先做出以教育部门为主管、以社区为依托、多种力量合作、托幼一体化的尝试。
4.深入发展阶段(2001年至今)
2001年,《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颁布,文件指出幼儿园教育要与0∼3岁婴幼儿的保育教育以及小学教育相互衔接。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此外,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门在同年颁布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中指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0~3岁儿童早期发展的推进工作”。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明确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协同合作。同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有力地推进了托育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这一阶段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政府重视0∼3岁婴幼儿的早期发展,并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早期教育。不仅重视儿童的生存、保健、营养,还重视儿童的心理发展与教育。
第二,能够用生态系统眼光看待早期儿童发展,关注0∼3岁婴幼儿微观系统的质量提升,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第三,国家有关部门、团体在政策层面已形成整合态势。
第四,多地开展托幼一体化教育,以及幼儿园与社区的合作。
第五,注意教育的公平发展,对偏远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的0∼3岁婴幼儿有一些扶持项目,但全国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工作发展仍不均衡。
(二)当前我国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存在的问题
1.0∼3岁婴幼儿教育政策不够完善
纵观我国目前已经出台的婴幼儿保育与教育政策,不难看出我国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政策还处在不完善的阶段:一是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的政策体系不完善,二是地方政府部门对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还无暇兼顾。
从中央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来看,专门针对0∼3岁婴幼儿教育的政策十分匮乏,除改革开放初期卫生部颁布的《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卫生部妇幼卫生局颁发的《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外,其余的政策大多包含在0∼6岁的幼儿发展政策之中。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并无更多的政策指导。但可喜的是,自2019年开始,国家密集地发布了一系列0~3岁婴幼儿照护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地方政府尤其是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开始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很多地方政府仍无力顾及3岁前婴幼儿教育。
2.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的主管部门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的幼儿园责任管理部门为教育部,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工作则是由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管理。2002—2004年,国务院相关部门多次提出将0~3岁婴幼儿教育划归教育部门管理,但后期并未切实落实这一点。责任主管部门不明确带来了很多问题:在一些地方,如果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能带来明显的利益,很多部门就争着行使管理权,但一旦出现问题就相互推诿;没有明确的责任管理部门也导致了一些地方的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既缺乏相应的业务指导,又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婴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
尽管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但具体责任和权限的整合仍然任重道远。
3.0∼3岁婴幼儿教育体系不健全
家庭、早期教育机构、社区是幼儿生命活动的主要场所,0∼3岁婴幼儿教育需要家庭、早期教育机构、社区紧密而有效的配合,任何一个环节的松脱或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教育效果。然而,在我国的很多地方,家庭、早期教育机构、社区之间缺乏沟通与合作。此外,我国的0∼3岁婴幼儿教育也缺乏相应的指导和咨询机构,没有形成完善的、富有层次的指导网络体系,0∼3岁婴幼儿教育只能主要由家庭来承担。
4.0∼3岁婴幼儿教育机构缺乏规范性
由于我国0∼3岁婴幼儿教育缺乏完善的教育政策和有效的管理措施,导致很多托幼机构在办学方面缺乏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办学条件简陋、卫生条件差、安全隐患多、收费混乱、师资素质不高、课程设置缺乏专业性。
5.教养人缺乏科学的教育观念和方法
一些教养人由于工作等原因而无暇顾及孩子,不得不将教养孩子的任务交给保姆、祖辈或者其他亲戚。而教养人本身及很多保姆或祖辈的教养方法通常比较陈旧,缺乏科学的育儿观念和教育方法,一方面表现为对孩子过分溺爱,另一方面表现为过度重视智育,而常常忽视对孩子的情感教育等。
二、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婴幼儿早期教育的发展趋势
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外发达国家对婴幼儿早期教育的发展做了很多研究和实践尝试,形成了婴幼儿早期教育的若干共识。
1.以婴幼儿为本,关注成长
在婴幼儿早期教育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以婴幼儿为本,以婴幼儿为中心,维护婴幼儿的尊严,尊重和保护婴幼儿的权利。
2.服务综合化和多元化
0∼3岁婴幼儿的保育与教育服务方式和服务机构十分丰富,既有机构式的也有家庭式的,既有短时的看护也有正式的教养,父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
3.托育机构、家庭和社区合作共育
托育机构十分重视针对教养人的工作,坚持把对家庭的支持及指导教养人工作作为早期教育的重要一环,不仅关注婴幼儿是否受到保育与教育,也关注教养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同时,还强调社区的积极参与。
4.增加政府财政投入
政府的财政投入是促进早期教育合作与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大资金投入也已普遍成为国外早期教育的一个发展趋势。
(二)我国婴幼儿保育与教育发展的展望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今后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将呈现以下的发展态势。
1.政府主导,家庭为主,托育补充
我国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是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至今仍未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仍然是市场主导。但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政策引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跨部门的合作与资源整合
0∼3岁婴幼儿的发展涉及卫健委、教育、民政、妇女联合会、市场监管、消防等多个部门。上述部门各司其职,各自侧重点不同,目前达成的基本思路是: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3.注重教育公平
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工作,在财政丰厚、经济水平高的地区开展得较好,父母的早期教育意识先进;在经济落后、财政乏力的地区,工作开展困难,父母的早期教育意识淡薄。因此,应面向所有儿童,力求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平。
4.依托社区提供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服务
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社区化,是世界学前教育发展的共识。在我国,幼儿园丰富的教育资源也在尝试与社区早期教育共享。
5.师资的专业化
相对于我国数千万0∼3岁的婴幼儿的数量,我国0-3岁早教师资严重匮乏。2003年,《育婴师国家职业标准》颁布,首次将育婴师视作专业人员,意义重大。规范行业准入,培养大量专门针对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师资,是我国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6.重视对教养人的指导
教养人在早期教育中扮演着更为突出的角色,他们对婴幼儿的成长来说是不可或缺的。早期教育工作中不仅要重视针对婴幼儿的早期教育,还要重视对教养人的早期教育指导,更新教养人的育儿观念,提升教养人的育儿水平。
7.制定0-3岁婴幼儿发展标准
目前,市场上的早期教育机构数量庞大,鱼龙混杂,教养人和儿童深受其害。这一方面是因为原先缺乏早期教育机构市场准入标准,相应的监管行为更才刚刚起步。另一方面是因为当前还缺乏0∼3岁婴幼儿发展标准,使得教养人不了解婴幼儿早期教育的价值与目标,容易盲目相信早期教育机构的宣传。因此,要规范早期教育,就需要权威部门制定科学的0-3岁婴幼儿儿童早期发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