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第四章 宪法与国家组织原则
(一)宪法与国家组织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宪法为国家组织规定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它主要阐明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属的问题。
(1)人民主权原则明确指出主权属于人民,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国家机关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国家机关的权力应该受人民的监督,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是最后的、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它表现为一种人民对主权的所有权,在国家机关与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正是根据这一原则,国家政权机关必须经由公民普选产生和更换这一法定程序,任何非经公民普选而产生的国家机关的更换均被视作非法。
(2)既然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只有通过人民全体的默契或表示,国家才能获得权力,也只有在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时,权力才能给予国家。因此,权力总是归属于人民,总是服务于人民。
(3)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将主权委托给国家机关,从而使国家机关拥有了治权,但人民始终掌握着“最后权力”,当国家机关违背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时,人民可以起来更换它。
(4)宪法还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一方面通过规定人民的委托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因此取得了派生的权力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则规定公民享有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宪法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途径。
2、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从人性恶的角度分析了权力制约的必要性。为了有效消除执政者的欲望,防止执政偏向,亚里士多德提出了选举、限任和监督等一系列的权力制约方法。 作为1787年美国宪法主要起草人的汉密尔顿指出,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不是天使而是人,否则,“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具体说来,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分权原则又称为分权制衡原则,是指资本主义国家把国家权力分成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由巴黎公社首创、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阐述与强调的监督原则,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明确体现,并成为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具体形式。首先,在人民与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其次,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
3、法治原则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按照民主要求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组织原则。其核心内容是:依法组织和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与法治对立的主要是人治。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都是法治,而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权威的则是人治,法治和人治绝不可能结合起来的。
纵观各国的宪法,在体现法治原则时一般都包括以下内容:(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要求国家平等对待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同时任何政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自己,一旦违反法律,必将受到法律规定的惩罚;(3)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良法,也即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4)各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国家机关的构建、改组和解散,都必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范和程序,否则,不具有合法性。同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国家机关政治治理以及自身的运作均应依照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是临时的意志来进行;(5)司法独立,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政权体系中保持相对独立和超然的地位,以作为对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的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