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第四章 国家结构形式
(三)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的中央权力机关与地方权力机关、整体与局部之间关系的构成方式,它是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在国家组织结构形式和原则上的体现。
在政治学中,区分国家结构形式的类型,主要根据如下情况和标准:
(1)国家主权是由中央政权独享受,还是由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分享;
(2)中央和地方权力来源的不同:是中央权力授权给地方权力,还是地方权力委托权力给中央权力;
(3)中央与地方如何划分各自的权力,是依据双方确定的规则还是以一方意志为依据。根据这些因素和标准,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可以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
在政治学中,区分国家结构形式的类型,主要根据如下情况和标准:
1、单一制
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单一制国家的基本特点在于:
(1)国家具有统一的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
(2)国家具有统一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体系;
(3)国家具有统一的中央政权机关,最高国家权力归中央掌握;
(4)全国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按地域划分,各地域的地方权力必须受中央权力的统辖;
(5)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6)由中央机关统一行使外交权,地方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对外不具有独立性,因而不具有独立的外交权。
由此可见,单一制国家中中央权力机关掌握着主要的和统一的政治权力,并统辖着地方权力。地方权力与中央权力之间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除了我国之外,当代的日本、法国等也实行单一制。
2、复合制
复合制国家是由若干独立的国家或政治实体(如共和国、州、盟、邦)等通过某种协议而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其联合程度不同,复合制国家又有联邦制和邦联制之分。
联邦制又称为联盟国家,一般由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州、共和国、邦)结合组成。联邦制国家的特点在于:
(1)国家具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政治权力。各联邦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独立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些机关与中央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它们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行使政治权力;
(2)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律,但是,在国家统一宪法和基本法律范围内,各联邦组成单位又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3)国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组成联邦单位的国籍;
(4)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是国际政治中的主权国家,中央政府拥有外交权。不过,各联邦组成单位也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独立性,可以在联邦宪法允许范围内,与外国政府就某些次要事项签约,有些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还可以以独立资格加入国际组织。
当今世界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德国等。
邦联制实际上是一种国家的联盟,它是若干独立的主权国家为了特定目的而组成的联盟体。邦联制国家的特点主要是:
(1)各成员国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相互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彼此隶属和制约关系,而且只是在某些方面采取程度不同的一致行动;
(2)邦联本身不是主权国家,邦联一般不设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和国籍;
(3)邦联设有邦联成员国的协商机关,其成员主要由各成员国的政府首脑担任,其职能主要是协商成员国之间的共同事宜;
(4)邦联成员国之间的共同活动以各方共同签字的条约为基础。
由此可见,邦联制国家实际上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国家,而只是一种松散的国际组织。当今的欧洲共同体、东南亚国家联盟等都是邦联的具体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