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第四章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二)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国家的政体,它是指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体是密不可分的,所谓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哪个阶级处于统治地位,哪个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
根据马克思主义划分国家政体的标准,在古往今来的国家中,首先应该划分为剥削阶级国家政体类型和社会主义国家政体类型。
就剥削阶级国家政体来看,在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中,主要实行过君主制和共和制两种政体。
1、君主制
(1)专制君主制。在实行这种政体形式的国家中,国家的最高权力为君主个人独揽,君主不受任何法律和机关的监督和限制,拥有超然于一切法律和机构之上的最高的个人权力,君主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意志和法律,君主的权位由世袭而来,一经拥有即终身占有,国家权力的运行以君主为中心,围绕君主权力形成并且为之服务的政治军事官僚机器统辖全国,臣民们服务和忠诚的对象是君主个人。专制君主制是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典型政体形式。
(2)立宪君主制,也称君主立宪制。在实行这种政体制度的国家,君主名义上为国家元首,是整个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政府等机关的限制。近代以来,君主立宪制存在于资本主义国家,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相妥协的产物。由于各君主立宪制国家的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的力量对比不同,所以同样实行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的实际地位和权限有较大的差距。
根据君主世袭地位和权限,君主立宪制又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形式。二元君主制主要存在于封建势力较强、资产阶级力量较弱的国家。按照这种制度,国家最高权力形式上由君主与议会共同掌握,但实际上较大权力为君主所有,政府也对君主负责,议会不能充分发挥自己作用。二元君主制主要出现在1871年至1918年的德国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日本、目前的摩洛哥、约旦和尼泊尔等国。议会君主制主要出现在资产阶级力量占绝对优势的国家。按照这种传统,政府对议会负责,君主的行动受议会制约,有民主方式制定的“宪法”,君主无实际权力。比如英国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
二、共和制
共和制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都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政体形式,它是当今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政体。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实行共和制的国家元首和最高权力机关(议会)都由选举产生。但是,这两种机构产生的程序、任期、职权以及相互关系在各国有所不同。根据元首、议会、政府三者的职权和关系状况,资产阶级共和制分为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两种基本类型。
(1)议会共和制。这种制度中的国家最高权力由议会执掌,通过选举产生的总统一般是权力的象征,而不掌握实际权力,是“虚位”国家元首。政府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一旦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政府必须辞职或者请求总统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采取议会共和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主要有法国、意大利、德国、加拿大等国。
(2)总统共和制。在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总统与议会均由选举产生,总统与议会分享实际权力。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直接领导政府,掌管最高行政权。政府成员由总统提名并经议会通过后产生,对总统负责。议会掌握立法权,但不能选举产生总统,也不能对政府表示不信任。同时,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总统与议会之间存在权力制衡关系。美国、墨西哥、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以及亚洲、非洲的一些国家都实行总统共和制。
目前,实行共和制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有一些特殊的形式。如法国和俄罗斯实行的“半总统制”,介于总统共和制和议会共和制之间,兼具二者的特征;又如瑞士实行的委员会制,具有自己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