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第四章 国家与政府的概念辨析
(三)国家与政府的概念辩析
在政治生活中,国家与政府的联系十分密切,两者的关系体现在:
(1)政府是国家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没有政府,国家也就不复存在。国家主权的行使、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秩序的维护、人民生活的维持和生活水平的增长,都与政府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2)国家的产生以政府的形成为组织标志,政府是实现国家目标最为基本的手段。国 家与氏族、部落、村坊等组织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具有完整的系统的政府存在。国家意志的形成和执行,都通过政府来加以实现,政府的目的就是国家的目的。
作为履行国家权力的组织和机关,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性:
(1)阶级性。政府的阶级性是其赖以建立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所规定的,是国家的阶级性在政府基本特性方面的体现。阶级性是政府的灵魂,统治阶级的性格构成了政府的基本性格。
(2)公共性。国家本质上是一种阶级的统治,但是,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统治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往往不得不以形式上的中立者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的面貌出现,而政府就是实现这种表面上公共性的基本形式。
(3)政府是国家的主权代表和具体形态。在日常性的功能运作中,政府往往作为国家的具体组织和机构化身而存在,代表国家运用和行使公共权力。”
正因为国家与政府存在如此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在对政治现象的理解中,往往会把国家与政府混为一谈。而从政治学的角度,区分国家与政府,具有特定的意义和必要性。
从历史和现实状况来看,国家与政府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政府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而非国家的全部。国家本质上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而要进行这种统治,必须具有基本的国家构成要素,或者说,必须在构成要素基本具备的条件下进行阶级的统治。从国家构成要素来看,它是由土地、人口、政府和主权所构成的统一体。从这些要素来看,一个国家的存在,不能没有政府,但是,政府本身的更迭并不导致国家的灭亡。
(2)政府权力受之于国家主权,但是,并不等于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普遍、广泛、无限和统一而不可分的,而政府公共权力是有限的,并且通常要在权限或职能上进行具体限度和界定。在现代社会,国家主权一般为人民所拥有,而政府权力则是人民通过法定的方式授予政府组织和官员的。因此,政府权力以人民或者人民代表是否授权为转移,而国家权力则以国家是否完整存在为转移。
(3)政府的功能是国家功能的体现,但是,政府的功能并不同于国家功能。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政府是国家重要功能的执行和实现组织和工具,但是,政府的功能并不等于国家功能的全部,在国家的功能中,有些功能是政府没有或者无法履行的,比如,国家文化传统的形成和传承等。因此,在政治生活中,一国的公民可以不认同特定政府及其政策,但不能反对和脱离自己的国家,否则就会丧失公民资格。国家是其成员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公民如果丧失对于国家的认同,就会丧失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条件。
(4)国家在特定社会中代表和实现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要求,但是,就其组织构成来看,国家却是由统治阶级成员和非统治阶级成员共同构成的。而政府作为统治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组织和工具,则是由特定社会中具有专业化训练和管理能力和水平的一部分人组成的,因此,政府的组织构成并不包含非政府的其他社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