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概论》第七章 2.6 政策方案的优选
2.6 政策方案的优选
经过政策方案设计并加以评估论证的多个备选方案,并非都能被决策主体一一选中并加以执行。通过系统的分析与评价,决策系统只能选择或综合出一个最理想的方案,这一过程就是政策方案的优选,或政策方案的抉择。
政策方案优选的标准
政策方案优选中共识的形成
威廉•N.邓恩在《公共政策分析导论》中指出,政策方案优选的标准主要包括效益(effectiveness)、效率(efficiency)、充分性(adequacy)、公平性(equity)、回应性(responsiveness)和适当性(appropriateness)等。
威廉•邓恩在《公共政策分析导论》一书中,把政策方案评价标准分为六类:
效益
效益是指某一特定方案能否实现所期望的目标,政策产出给社会公众带来正面的、积极的福利的程度。效益常常按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或者货币价值来计算。例如,要实现优质的健康保健目标,可能有很多备选方案,而其中能为更多的人提供更好的优质服务的方案就是有效益的方案。 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对比较容易计量,但社会效益就比较难以衡量了。特别是有些效益是无法货币化的,如交通安全政策方案虽然会花费一定成本,但挽救了人民的生命,以及通过环保立法保护自然境观和历史文化遗产,这些都是无法货币化的。
效率
效率是指特定政策方案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它主要是一个量的概念。计算方法是单位成本能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大小。用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效益的政策就是有效率的。例如,花同样的钱能为更多的人提供同样或者更好的医疗保健服务的方案就是有效率的方案。
充分性
充分性是指特定的政策效益满足引起政策问题的需要、价值或机会的有效程度,它明确了对政策方案和有价值的结果之间关系强度的期望。
如果实施方案的成本固定,则应力求效益最大;反之,效益固定,则应力求成本最低。如果成本和效益都是变动的,则应力求效益与成本之比最大。应用充分性比较困难的是,有些方案所涉及的社会效益难以货币化,它们所涉及的可能是人们的价值观问题。
公平性
公平性是指效果和努力在社会不同群体中分配的公平程度。公平的政策是指效果或者努力被公平或者公正地分配。通常,将收入、教育机会或者公共服务进行重新分配的政策是根据公平标准的。一项方案可能既有效益又有效率,而且具有充分性,但是也可能会因为将导致成本或者效益的不公平分配而被拒绝。例如,新中国成立之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农民一直承担着很重的税费负担,但是农村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应,远远落后于城市,而城市居民的税费却远远低于农民。公平性往往与人们的主观感觉有关,对同一方案是否公平,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一般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的是,该政策方案能否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不是使个别人或者个别群体的福利最大化。一般应该考虑在增加一些人的福利时保障另一些人的境况不会因此变糟;或者能使受益者给予由于实施该方案而遭受损失的群体一定的补偿,使受损者的收益能有所增加。其实,任何一种力求公平的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公平、公正和平等是政治问题,它们受社会中权力分配和权力合法化过程的影响。例如,因缓解城市交通拥挤而挤占人行道拓宽马路,方便了驾车者,而对行人却是不公平的,而且对我国目前大多数的城市居民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在目前我国的城市中,有车的居民毕竟不是大多数。但是前几年,在很多城市却偏偏都在挤占自行车道或者人行道来扩建马路,因为宽马路、大广场是政绩的标志。
回应性
回应性是指政策满足特定群体的需要、偏好或者价值观的程度。这个标准的重要之处在于分析人员可能满足其他有标准——效益、效率、充分性、平等——却仍然不能对可能从政策中获益的某个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做出回应。例如,一项娱乐方案可能实现了公共设施的公平分配,却对一些特定人群如老年人的需求缺乏回应性。
适当性
适当性是指一项计划的目标和支持这些目标的前提是否站得住脚。有些政策方案符合上述的标准,我们还得考虑它们对社会是否适宜的问题。例如,我们向某些贫困地区每年发放救济款和物资,却造成了这些居民的依赖行为,甚至他们因此而懒惰起来,这样的政策是适当的吗?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决策者只有对最终选择的政策方案形成一致的共识,政策才能最终被制定出来。方案优选过程中决策者形成共识的途径通常有三种:
交换
公共政策说到底是政府为了解决和协调公众利益矛盾而制定的行为准则。因此,政府决策过程就是形成一定的规则,使公众利益得以平衡的过程。要形成大家能普遍接受的规则,交换是主要手段与形式。决策中的交换是以利益差别为基础的,它是一种利益上的交易。交换表现为决策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决策者彼此调整立场和态度,以适应对方的某种利益需要,从而达成使各方都获益的协议行为。决策中的交换必须具备一些基本前提:决策的各方都拥有一定的能使对方得到利益满足的资源;决策的各方都愿意通过谈判来解决问题;决策的各方都愿意遵守最终达成的协议。
说服
说服是指某一决策主体以另一决策主体为对象,试图证明自己在选择某一决策方案上所采取的立场、态度的正确性与合理性,从而要求对方给予理解和支持的行为。说服也是方案优选中达成共识的常用手段。其不同于交换的地方在于,主动说服的一方不会改变原有的立场、价值和利益,只是要求被说服的一方相信自己,并理解和支持自己。交换则是双方为了达成协议,都采取某种妥协,以自己的利益让步换回对方让出的利益。
强制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还常常使用强制的方式。强制是某些决策者利用手中控制的权力、物质及其他优势,在优选政策方案时,迫使与自己利益不一致的决策者放弃原先所持的价值、立场、态度的行为。政策决定过程中的强制往往通过命令和威胁两种具体方法来实施。命令就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决策者要求另一些决策者服从自己的选择,接受自己确定的立场与态度;威胁则是让对方知道不服从将失去更多的利益,从而迫使对方转向服从。
交换、说服和强制这三种共识形成途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实践中常常交叉、混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