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概论》第二章 2.2 公民个人
2.2 公民个人
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并依照该国宪章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它表明一个人对国家的隶属关系,既包括统治者,也包括被统治者。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的身份意味着参政的权利,即“参与政府管理与影响公共政策之权利”。“参与并影响”意味着公民并不是被排斥在政策制定之外的,而是可以能动地参与到政策制定过程中表达自身合理的利益诉求的。
公民参与是公共政策的基石,如果公共政策不能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那么政策将趋向于失败。公民参与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对公民个体而言,公民参与有利于培养良好的公民资格和公民素养,促进公民个体全面发展。
第二,在公共政策上,公民参与能够有效提升公共政策的质量。一方面,在决策过程中有序扩大公民参与,有利于确保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增强政策的回应性,从而优化公共政策的制定;另一方面,公民协助政府执行政策,有利于增强政策认同,加强执行监督,从而完善公共政策的执行。
第三,在制度环境层面,公民参与机制有利于增强政治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的联系,促进民主制度、责任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在西方社会,公民参与的具体途径丰富多样,包括全民公决、投票选举、听证会等。在我国,公民参与主要分为自下而上参与和自上而下参与两类。公民个体可以通过推选代表等制度化方式参与政策制定,也往往使用威胁、请愿、上访等自下而上的手段提出政策诉求,并且其可以借助传媒形成社会舆论,对政府施加影响,推动公众议程进入政策议程。
但现阶段,公民参与政策过程的程度是有限的。西方学者指出,公民个体往往因“政治冷漠”和“理性的无知”而消极地参与政策制定,除此之外,参与成本过高、公民的意愿难以确定、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也是公民消极参与的重要原因。中国学者则认为,核心决策者往往缺乏政策科学知识与民主意识,常常漠视公民个体的力量;而本应客观中立的政策咨询机构却由于某些原因难以有效发挥职能,成为核心决策者的“秘书班子”。所以,现代公共管理者理应疏通公民参与的渠道,科学设计参与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建立制度化参与体系,确保公民参与的有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