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概论》第二章 1.2 行政机关
1.2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等行政事务的机关,它掌握国家行政权力,运用公共政策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是立法机构所确立的国家意志的执行者。
在西方国家,行政机关在政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一方面,总统在立法和政策领导方面的权威大大加强;另一方面,行政机构不仅是政策执行的主导机构,而且日益参与到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行政部门可以独立制定部分法律法规,同时通过提交法案、游说、施压等方式成为立法或政策建议的重要来源。
而在伊朗、泰国等发展中国家,行政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力甚至比发达国家的行政部门所拥有的权力还大。德洛尔对发展中国家的行政机关的政策能力给予了这样的评价:“发展中国家存在的政策问题少,因而大部分政策问题能够进入内阁的议事日程;发展中国家并未形成专业的文官制度,所以行政部门在绝大多数的公共政策的制定中起着更大的作用;发展中国家的权力更加集中,因此政治的行政部门不必在建立联盟的前提下就能对更多的问题达成政策”。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和职权划分,以及其他可以影响全国地方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其权力主要包括行政立法权、法律提案权以及行政、经济、社会、外交等方面的管理权。在地方管理上,特别是事权的范围,除军事、外交和戒严外,基本上与中央政府相似。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有别于立法机关,其具备以下两大特征:一是具体性,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绝大部分是把同级党委和人大所制定的政策具体化;二是补充性,对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政策尚未涉及的领域,行政机关制定出一些补充性的政策规定。因此,行政决策在我国公共政策过程中同样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