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概论》第二章 1.4 执政党
1.4 执政党
政党尤其是执政党,是公共政策主体的核心力量,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是以其所代表的阶级、阶层或政治集团利益为核心,以拥有或参与国家政权为目的组织起来的统一思想与行动的政治组织。在现代社会,执政党履行着“利益聚合”的功能,努力将利益集团特定的要求转变为一般可供选择的政策方案,但是中西方的执政党在政策过程中地位和作用差异仍然很大。
在西方社会,政党首先与权力而不是与政策相联系,政党的主张转变为公共政策是靠选举实现的,只有取得政权的政党才能成为直接的政策制定者,把它的纲领和主张转变成公共政策。在实行两党制的国家中,两党在政策立场上既有共性也有不同,但是为了在竞选中获胜,必须在政策中体现更多选民的利益诉求。而在实行多党制的国家中,政党履行的利益聚合的功能相对较小,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党更多的是充当各种特定利益的经纪人而非倡导者的角色。
在我国,政策过程的一大特点是党政二元结构。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政策过程中处于领导地位,主导着公共政策的制定。在国家层面,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决策由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负责。在地方上,负责公共政策制定和决策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特别是地方的党委会。地方党委是地区的领导核心,负责对本地区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本地区的法规或政令。除选举产生的各级党组织外,中国共产党还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领导机关设立党组,其任务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并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在政治领导上,首先由党提出各项方针和政策建议,再由立法机关讨论并决定,最后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或直接交由政府实施。同时,党掌握着政府机关公职人员的任命权,推选党员执掌国家各级机关的重要权力,建立“党管干部”的“连扣关系”(interlocking relationship),通过组织领导实现政治领导。并且,党还确立自己的指导思想在国家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思想上的领导。
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相适应,我国实行政治协商的政治制度。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通过直接参与国家重大政策讨论与决定、大量调查研究、政策建议、政策监督评价等方式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