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概论》第二章 1.3 司法机关
1.3 司法机关
传统观念上,司法机关被认为只是一个检察、审判的机构,并不足以与立法和行政机关相“匹敌”,这表示司法机关在政策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但实际上,司法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掌握着国家权力体系中重要的司法权,是不可忽略的政策主体之一。司法机关的司法判决所确立的原则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分配形成了权威性规制,因此从国家的角度看,其亦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
在美国,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权、法令解释权对公共政策的性质和内容产生很大的影响。法院还可以通过判例使用权作用于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如财产所有权、企业、劳动关系和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司法审查权指法院有权审查立法和行政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宪。国会在政策制定中深受司法审查权的制约,担心政策活动会被法院判为违宪。法院还有权解释和决定那些只有抽象的表述且容易引起歧义的法规的含义。当法院接受某种解释,就在无形中进入了政策制定领域,因为解释的结果无疑会使胜方的政策选择得以贯彻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西方司法机关参与了公共政策制定,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司法权力机关的构成要素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司法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同于西方社会,我国的国家司法权为全国人大赋予,不独立于立法机关,只独立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原则上接受执政党的领导,并且在人、财、物的编制上仍隶属于地方政府,这使得司法机关在政策过程中受到诸多限制。
总体来说,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司法机关并没有真正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更多作用于政策执行和政策监督等环节。我国司法机关功能缺失的原因可归为几点:第一,我国“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有着显著的区别;第二,司法机关有权向人大提出法律议案,但当立法进入实质性阶段以后,司法机关的作用就不复存在了;第三,我国司法机关法律解释权极为有限,法律解释很难具有公共政策的一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