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概论》第五章 2.1 政策工具的类型
2.1 政策工具的类型
对政策工具进行分类的意义在于:首先明确政府工具箱里有哪些可利用的工具,并且进行很好的归类,这样在面对迅速变化的外界世界时,不至于手忙脚乱,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很快找到解决问题所需要的大致工具类别,继而根据政策工具的特征,确定实现政策目标所需的一种或几种政策工具。
目前,关于政策工具的分类,学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由于分类的标准不一致,不同研究者对政策工具的分类存在很大的差异。
最早试图对政策工具加以分类的学者是荷兰经济学家科臣(E.S.Kirschen)。他着重研究这样的问题,即是否存在着一系列的执行经济政策以获得最优化结果的工具。他整理出64种一般化的工具,但并未加以系统的分类,也没有对这些工具的起源和影响加以理论的探讨。
美国政治学家洛维(Theodore J. Lowi)、达尔(Robert Alan Dahl)和林德布洛姆(C.E.Lindblom)等人进行了类似的研究,他们倾向于将这些工具归入一个宽泛的分类框架中,如将工具分为规制性工具和非规制性工具两类。
萨拉蒙在他们研究的基础上增列了开支性工具和非开支性工具两种类型。
胡德(Christopher Hood)提出了一种更为系统化的分类框架。他认为,所有政策工具都使用下列四种广泛的“治理资源”,即政府通过使用其所拥有的信息、权威、财力和可利用的正式组织来处理公共问题。麦克唐奈(McDonnell )和艾莫尔(Elmore)则根据工具所欲求的目标,将政策工具分为四类,即命令型工具、激励型工具、能力建设型工具和系统变迁型工具。
我国学者将政策工具分为三大类,即市场化工具、工商管理技术和社会化手段。市场化工具包括民营化、用者付费、管制与放松管制、合同外包、内部市场等;工商管理技术包括战略管理技术、绩效管理技术、客户导向技术、目标管理技术、全面质量管理技术、标杆管理技术和企业流程再造技术等;社会化手段包括社区治理、个人与家庭、志愿者组织、公私伙伴关系等。
然而,这些分类方式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各种问题,首先是分类多样化,标准不同,所划分的类型也各不相同;其次是现有的分类几乎都不是穷尽的,因为没有注意到非正式工具的作用;最后,大多数分类的排他性不强,存在着交叉现象。
在公共行政实践中,“强制—混合—志愿”的三分法则被广泛接受。其主要观点是,以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中的主导程度作为标准,各种政府工具都可以用“自愿—强制”关系为轴线进行分类。
例如,在《公共政策研究:政策循环与政策子系统》一书中,加拿大学者迈克尔•豪利特(Michael Howlett)和M.拉米什(M.Ramesh)根据在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过程中政府介入程度的大小,用一个“志愿—强制”的数轴来表述不同的政策工具,并做了如下分类:自愿性工具(Voluntary Instruments)、混合性工具(Mixed Instruments)和强制性工具(Compulsory Instruments),并详细描述了各类工具的主要内容、特征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替代性。 我们认为,这种分类方法既抓住了政策工具的本质特征,又体现了政策工具的核心功能,因此,我们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