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第二章 意识和注意 第四节 催眠
最早是在18世纪由奥地利医生麦斯麦尔(Mesmer)提出来的,用于用“动物磁”治疗病人,但在当时并没有得到广泛的承认。后来,英国外科医生布雷德(Braid)于1841年提出催眠能够在手术中起到麻醉的作用,由此促进了它的发展。遗憾的是不久更为有效和可靠的麻醉剂出现了,催眠术再次被束之高阁,转而被一些人利用,成为一种行骗的手段。
催眠虽然很像睡眠,但睡眠在催眠中是不扮演任何角色的,因为如果人要是真的睡着了,对任何的暗示就不会有反应了。意识进入催眠状态后,只对催眠师的命令或自己关注的内容发生反应,毫不怀疑地执行催眠师的命令,而对其他事物漠不关心或没有反应。
简言之,催眠就是由催眠师诱导而出现的一种介于清醒与睡眠之间的、类似睡眠又非睡眠的意识恍惚状态。
并非所有的人都能进入催眠状态。大约有10%~20%的人很容易被催眠;大约10%的人根本不可能被催眠。能否进入催眠取决于个体的催眠感受性(受暗示性)的高低。它包含两个因素,其一是对催眠的态度以及对催眠师的信任感;其二是个体的身心条件和个性特征。那些对催眠的作用深信不疑、具有丰富想象力、容易沉浸于眼前或想象中的场景、经常做情节生动的白日梦以及依赖性强、经常寻求他人的指点的人更容易接受催眠。
催眠这种现象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为此人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来解释,下面介绍其中两种影响最大的理论:
1.社会认知或角色扮演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催眠只是反映了催眠师和被催眠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被催眠者在催眠中扮演了一个特殊的社会角色——被催眠的人。这个角色意味着他(她)将无条件地接受催眠者的指挥,顺从催眠师的指示,作出特定的行为或产生特定的感受。
2.意识功能分离的观点
人的意识有两种基本功能:执行功能和监督功能。执行功能可以使我们控制和规范自己的行为。监督功能可以使我们观察自己的行为。催眠可以使两种功能之间的联系断开,使其执行功能正常,并接受催眠师的指令,而监督功能不起作用或被弱化。
目前,催眠已被广泛应用于心理治疗、医疗、犯罪侦破和运动等方面。但是由于从催眠中获得的材料掺杂了催眠师的引导,所以不适宜作为法庭上的主要呈堂证据。
通常情况下,催眠需要在特定的场所由经过严格专业训练的催眠师来进行。一次完整的催眠过程大概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
第一步,催眠师要了解被催眠者是否愿意接受催眠,并询问被催眠者所面临的问题,让其对自己能够记住的一些情况、当时的各种感受作系统的叙述。与此同时,催眠师要对被催眠者表示基本的关心,以建立良好的关系,得到被催眠者的信任。
第二步, 催眠师要为被催眠者做暗示性测查。因为被催眠者的易受暗示性是催眠能够发生作用的心理基础。个体间易受暗示的程度是存在差异的,催眠师在实施催眠之前,需要了解被施测人的受暗示性的程度。
第三步,催眠师要将被催眠者从正常的清醒状态诱导到催眠状态之中,也叫导入。导入的方法有很多种,如躯体放松法、钟摆运动法、言语催眠法等。
这时催眠师可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催眠者提问。此时被催眠者对催眠师有一种非常顺从的倾向,比清醒状态时更容易接受催眠师的暗示,能重新回忆起已被“遗忘”的经历和体验,畅述内心的秘密和隐私。换句话说,被催眠者的思维只同催眠师的指令进行“单线联系”,外界的一切对他都不构成干扰,其注意力和头脑清晰度达到最高极限。这样,催眠师就能通过适当的暗示,进一步改善被催眠者的感情、意志、兴趣爱好以及记忆、注意、思维等能力,消除或者缓解病人存在的一些压抑、紧张焦虑的情绪。这一系列的暗示都是通过催眠者的一些语调平缓、语音单调、不断重复的话来实现的,如:你觉得舒适轻松……眼睛闭起来……你的双臂在下坠……脚在发热……眼皮变得沉重,抬不起来了……你开始想睡了……开始想睡了……非常想睡了……你已入睡……你已入睡……
被试进入催眠状态后像是睡着了,但并不是进入了睡眠,这时的脑电记录与个体在清醒状态时是一样的。大脑皮层中接受催眠师命令的部分或自己关注内容的部分这时呈现强兴奋(清醒)状态,而皮层的其他部分则处于完全的或不完全的抑制(睡眠)状态。在催眠状态下,个体的思维、言语和活动在催眠师的指示或指引下进行,失去了独立思考和行动的能力。
第四步,当催眠过程结束以后,催眠师必须解除被催眠者的催眠状态,使其恢复到原来的清醒状态之中。觉醒的方法也有很多种,如报数觉醒法等。知识之窗: 催眠导入和自我催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