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第5章 第3节 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1.我国现代学制的形成与发展
1.我国现代学制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的现代学制肇始于清朝末年,也就是清政府在1902年颁布但并未实施“壬寅学制”和1904年颁布且在全国实施的“癸卯学制”。这两个学制的颁布,尤其是后者的实施是现代学制在我国形成的标志。而对我国当代学制的建立影响最为深远的则是1922年以美国学制为蓝本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壬戌学制”。
新中国建国以后,经过1951年、1958年、1985年和1993年的有关学制改革,学制逐步完善、稳定地确立起来,并在1995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以立法的形式巩固了学制的改革成果,确立了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概括起来,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
第一,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这是关于我国学校教育制度和划分学校层次的根本规定。
第二,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第三,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第四,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第五,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第六,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就意味着,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年满6周岁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都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义务教育学校,以及除了这三类义务主体之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我国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来的,并通过在1986年颁布《义务教育法》而全面实行的。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2006年国家颁布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并逐步在全国推行不收学费和杂费的免费的义务教育,有力促进了义务教育的发展。
尽管我国义务教育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义务教育巩固和提高的任务依然艰巨,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依旧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