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第十章 现代民主理论模式
(三)现代民主理论模式
1、直接参与民主理论
从历史和理论发展逻辑来说,直接参与民主理论是民主理论最早和最典型的形态,这种理论认为,民主就是人民统治,即所谓的“人民当家作主”,民主的实现途径就是大众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实现“自治”。
直接参与民主理论以实现普通公民最大限度的政治参与为目标,相信公民的参政能力,认为政治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也应当为全体人民所掌握。而且,只有在参与制民主制中,公民才能不断实现自我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道德水平。因此,公民直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生活的全部意义。
2、代议制民主理论
代议制民主理论是现代民主的主流理论,也是现代通行的民主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础。代议制民主理论也可以被称为自由的民主理论,因为它们的理论内容、思想脉络以及理论代表基本重合,只不过前者有时候更主要地称谓自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以来到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为止的民主理论,后者更主要地指称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以后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但从思想进路而言,他们一脉相承,可以视为等同。
代议制民主理论在反对专制王权、反对暴民政治两种政治倾向的斗争中发展衍生出来。古典民主理念、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理论、人民主权学说、自由主义理论、人权思想等构成了它的主要思想来源;古典共和制度、公民大会制度、君主立宪制度等制度安排构成了它的实践基础。
代议制民主理论是对古典的直接参与民主理论的修正。它坚持认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理念需要根据政治共同体环境的变化而有所改变。对于一个面积和人口规模都很小的国家来说,实行直接参与的民主制度也许是可能的,但对于一个国土和人口规模远非古希腊城邦所能相比的国度来说,这样的制度就不太现实,而唯一可行的选择就是采用代议制,由公民推举代表作为“代理人”组成政府,实施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所谓代议制民主理论,也就是围绕这种制度的设置原则、产生和构成方式、运转机制等一系列问题所形成的理论。
代议制民主理论针对三种情况而展开讨论。
首先,反对传统的个人、家族或帮派式的专制暴政。代议制民主理论吸收并改造古典民主思想,主张“人民主权”,认为权力来自人民、最终也属于人民,因此,任何权力统治都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和同意。如果政府违背民意,人民有权通过一定的方式撤换负有责任的“代理人”,有权通过对政府投不信任票来更换或改组政府,甚至有权通过“革命”推翻政府统治。
其次,反对“暴民政治”和“多数人暴政”。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理想,虽然在反对个人独裁和专制政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在推翻旧制度和王朝统治的革命过程中也的确因为具有极大的号召力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个无所限制的“人民统治”也存在着“多数人暴政”的危险性。对“多数人暴政”的担忧,使代议制民主理论家们思考如何为民主设防。普遍认为,要防止“民主的专制”,就要在参与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度等方面做出限制和规定;从制度上为民主设防,首先需要区分社会事务的性质,规定(1)哪些事务属于私人事务,根本排除他人和公共权力以民主的名义和方式介入,(2)哪些事务需要通过什么方式允许公民直接参与,(3)哪些事务又需要通过什么方式只能允许公民间接参与,(4)哪些事务索性排除普通公民参与,只能由职业官员参与。
最后,反对政府滥用公权,侵害公民自由权利。国家之大,人口之多,事务之繁,使人民直接统治已经不再可能,那么,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人民通过投票选举自己的代表去管理国家事务。但是,人民代表并不总是代表人民,他们一旦掌握公共权力,往往颐指气使,滥用权力;他们组成政府,常常相互勾结,利用国家权力机关,侵害公民利益。有鉴于此,代议制民主理论家提出“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等原则,限制公共权力,还主张通过分权与制衡,实现公共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此外,他们还倡导舆论自由,以实现社会舆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
代议制民主理论认为,“民主”应该由两个部分构成:(1)“对民众的保护”,意即保护人民免于独裁暴政;(2)“民众的权力”,意即实行民众的统治。在这两个组成要素中,对民众的保护是必要的和决定性的要素。
从“民众的权力”的角度讲,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主权,不得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来行使。从法理上说,主权在民意味着每个公民平等享有国家主权,平等分享国家管理权力。但是,在实践中,既不可能由每一个公民个别地、直接地行使自己那一份主权,也不可能由所有公民都来同时集体行使国家主权。鉴于这种情况,要有效管理国家事务,只能考虑将分散的权力集中起来,由少数人和专门的机构来行使。为了使这极少数人和专门机构行使权力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公正性,就需要经过一定形式的“授权”,即全体选民通过选举,由他们信得过的少数人来代表他们组织政府,行使权力。因此,代议制是实现“人民统治”权力的唯一可行的方式。
从“对民众的保护”角度讲,首先,法律规定公民权利不可侵犯;其次,公民对代表的“授权”是有期限的,其权力的行使过程也必须受到监督,而且人民保有对主权的“所有权”,他们可以定期更换或随时罢免不称职的代表和政府成员,从而保证权力的正当行使。
目前,现代国家一般都采用代议制民主制。在这种体制下,民主已不再是人民直接制定所有政府政策。民主成为一种政治系统,该系统为定期更换政府官员提供合乎宪法的机会。民主也成为一种社会机制,该机制允许尽可能多的人通过在政治职位竞争者中做出选择,以影响重大决策。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代议制民主制的基本要素包括:人民对政府的支持;政治竞争;权力交替;民众的代表;多数原则;持异议和不服从的权利;政治平等;征求人民意见;新闻自由。
3、精英民主理论
精英民主理论被认为是现实主义的民主理论模式。它是19世纪以后在西方兴起的一种修正传统民主信念的新民主理论。它的基本观点是,古典的“人民统治”的民主从来没有实现过,将来也不可能实现;政治权力从来都由社会“精英集团”所掌控,所以,所谓民主,并不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而是精英集团通过竞取选票来实施统治。
这里所谓的精英是指道德上和政治上最优秀的人物,他们是与普通大众相对应的一个群体。精英民主理论认为,任何社会都存在着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个集团。统治者掌握政治权力,支配社会生活;被统治者没有决策能力,只能服从统治。现代民主的意义集中表现在以选举为核心的政治活动和过程中。在竞选活动中,公民通过投票除去最无能者,选出大众最信赖、最有能力的政治精英来实行统治。人民通过选举保证组成政府的精英向人民负责。在精英民主理论家看来,这样的精英民主的制度安排更能体现和保持民主统治的精神和原则。因为,精英通过竞选得到统治权力,所以,他必须维护民众利益;精英通过定期选举轮换执政,所以,政治权力不可能为单一的团体所垄断;精英通过其所具有的社会权威和广泛的社会资源来实施统治,所以,减少了政治走向“暴政”的可能性。
精英主义思想源远流长。人们把古希腊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看作是精英主义的最早表述。现代精英主义思想主要来自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三位欧洲学者。他们是意大利的帕累托、莫斯卡和德国的米歇尔斯。他们的理论构成了精英主义三重唱,对20世纪的民主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人民统治一直是传统民主价值的核心观念。精英主义理论否定了这种观念,导致了对民主价值的怀疑,从而引起人们对民主的反思。20世纪40-5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和政治理论家熊彼特在对古典民主理论提出批评的同时,阐述了现实主义的民主理论。他的代表作《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一书的出版,标志着精英民主理论的形成。
熊彼特将政治精英和人民大众统一起来,指出民主就是政治精英竞取权力,人民选择政治精英实施统治。他首先批判了古典民主理论,认为古典民主理论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足:
第一,公民之间不可能就应当实现的公共利益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从每个人意志出发的政治决定,并不一定能代表所有公民的意志;
第三,由于公民对政治问题往往容易产生不合理的偏见和冲动,因此,政治参与往往是带有危险性。
基于上述分析,熊彼特提出了自己的新民主理论。他把选举视为民主的主要标志,认为政治精英统治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同意。民主制度就像市场机制,职业政治家(精英)是政策的生产者,公民是选择政策的消费者;公民并不是自己制定政策,也不履行统治职责,只不过是通过定期选举,用选票买取自己最中意的专家和政策;公民的作用仅仅限于定期参加选举,民主只不过意味着仅仅给公民承认或否认自己统治者的机会。在公民与精英的关系中,职业政治家集团的政策专家负有统治职责,维护着政治体系,他们因为选民握有在下次选举中变更候选人和政党的权利,所以,在任职期内将按照选民的意志行事。因此,民主实际上只是一种程序或方法,“民主的方法就是那种为做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
根据熊彼特的精英民主理论,民主与独裁的区别并不在于多数统治与少数统治的区别,而在于是否可以通过竞选在精英人物中进行自由选择。所谓的民主就是多数人可以从他们依赖的少数竞争的精英集团中进行选择。熊彼特对传统民主理论的改造,不仅符合现代国家中以政党之间的政策比赛和选举活动为基础的议会政治的现实,而且满足了社会合理选择政治领袖的需要。
当然,精英民主理论也受到人们的批评。批评主要来自坚信传统民主观念的人和左派人士。他们认为,熊彼特所代表的精英民主理论带有严重的保守主义倾向,它使特权阶层的政治、经济特权变得合理化了。此外,精英民主理论也受到了来自多元主义民主理论家的批评。
4、多元民主理论
精英民主理论是对古典民主理论的反动,而多元民主理论则是对极端现实主义的精英民主理论的反动。当精英主义宣称社会由一个“少数”集团来统治的时候,多元主义则认为社会由多个“少数”集团来统治。
多元民主理论是由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首先提出的。多元民主理论认为,现代民主是一个开放和竞争的舞台,不同的利益和团体为了影响社会而展开竞争。它被认为是介于精英民主和传统民主之间的中间立场。它与精英民主理论的不同在于,它否认一个单一的统治精英集团的存在。它与传统的“多数人统治”的民主理论的区别在于,它不承认多数在实施统治。作为中间立场,它认为统治社会的是许多不同的“少数”,即所谓“多元的”少数(见文件夹中的图片)。
多元民主理论认为,在一个开放的民主社会,权力在不同的团体之间得到广泛的分配。这些社会团体处于不断的竞争之中,并不断地产生新的社会团体。决策就是具有影响力的不同团体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根据多元民主理论的观点,尽管权力分配是不平等的,但是,没有哪个团体能够垄断所有的政策领域。医学组织可能在健康政策方面具有绝对的权力,但在农业政策方面可能就会无足轻重。社会的多元化和社会成员多重的组织身份,容易达成有利于维护政治体系和政治稳定的广泛的社会共识。
多元民主理论认同精英主义的民主观,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持有不同观点。首先,它并不认为公民的作用仅仅限于定期参加选举。如果公民的政治参与仅限于定期选举的话,就不能有效地控制政治巨头。实际上,在两次选举期间,利益集团和公民其他形式的政治参与对民主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其次,它认为,政治精英并不是一个固定的集团,权力集中在某一政治精英手中也并不是不可避免的。
多元民主理论认为,真正的民主并不在于“多数人的统治”,而是“少数人的统治”,即“多重对立的少数人的统治”。民主的基础是多元权力中心的存在,即,社会权力的安排不是上下等级式的,而是平行竞争式的。权力之争是代表不同利益的众多集团——商业组织、工会、政党、妇女机构、宗教团体等社会团体之间讨价还价的过程,政策则是政府试图调和这些集团之需要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人民作为个体不可能直接参与政治,民主就在于公民成为这些集团的一员来参与政治。而这些集团往往以少数人为领导核心,所以,民主政治就在于由多重集团或多重的少数人实施统治。在这种体制中,公民可以通过定期选举的投票行为和两次选举期间利益集团进行的多元活动来参与政治决定。
多元民主理论既被看作是对现实的描述,也被视为一种理想。根据多元民主理论的观点,民主的价值和基础在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因此,建设多元主义的社会体系,既是民主发展的标志,也是民主发展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