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第九章 我国宪政建设的主要内容
(四)我国宪政建设的主要内容
1、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并且通过立法的完善,形成法制体系化的权利保障网络。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政建设的根本要求。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十分广泛。但应看到,某些基本权利的细化和实施上仍然存在有待改进的地方。宪政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宪法阶段,而应当在各种普通立法中体现基本权利。
2、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之真正体现人民民主的宪政政治理念,成为社会中各种利益集团解决政治纷争的主要渠道和场所。在人大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并使之上升到宪法保障的高度。完善人大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厘清宪法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真正作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实现政治法律化、制度化,体现出政治文明的内在题旨。另外,完善人大的选举制度、罢免制度和质询制度以及人民代表的构成、职权也是完善人大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选举权和罢免权是民主得以保障和保存的基础性权利,只有不断地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民主才能真正体现。而逐步推广直接选举、差额选举以及竞选人资格的逐步开放、罢免提议条件的逐步放底,是当前扩大人民民主的重要步骤。只有民主权利得以真正确立,公民的自由才可能得到保障,而两者的统一是在宪政的框架下才能实现的。
3、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而宪政就是实现这三者统一的基本路径。
4、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从历史上看,各民主党派都始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是具有阶级联盟或政治联盟性质的政治组织,它们介于国民党和共产党之间,代表中间势力,即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的利益,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可以团结的进步力量。新中国成立之后,各民主党派逐渐成为拥护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同盟,并且同中国共产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各民主党派参与国家政权的组成,参与重大国策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不可或缺的政治力量,也是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