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第六章 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二)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1、政治正义观。
人们的正义观念有多个层次和多个方面,其中最根本的内容是就是政治正义观。政治正义观的主题是政治秩序的基本框架,也就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人们关于政治合作的观念成为政治合法性的最深的基础。
利益的有限性决定了冲突存在的必然性,冲突不能无限,否则,一个国家无法正常运行。限制冲突需要谈判、妥协,我们可以将阶级谈判达成的条款,视为一个社会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社会基本制度。它是人们对于当时的社会何为正义的基本观念。这些基本观念构成政治正义观的基本内容,并成为人们用来评判现存的某个政治体系是否合法的基本标准。
2、政治制度基础。
政治正义观是政治合法性的最根本的基础,它是人们评价政治体系的标准。如果现存的政治制度不符合政治正义观,那么它将丧失其政治合法性,反之,如果它符合政治正义观的要求,它就能够获得政治合法性。在当代社会,政治合法性的制度基础主要体现在宪政方面。
宪政制度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它强调政治权力的获得以及政治权力的运作必须遵从人们的政治正义观念。宪政制度于17世纪在英国确立以来,到今天已经发展形成了稳定和完备的制度体系。它着重关注政治运作的程序和规则,通过宪政民主实现了政治权力的合法化,将选举制度、代议制度和权力制约结合起来,体现了当代人们心目中的政治正义观念,如理性的自然法、政治自由、有限政府等等。
3、政治体系的效率。
政治合法性的另一个重要基础就是政治体系的效率,它指政治权力的实际作为,是指政治体系对社会进行治理的实际业绩。政治合法性在效率上的体现又称为“政绩合法性”,它根源于人们对政治合作的目的。人们参与政治合作,并不仅仅有了共同的合作观念以及合作规则,还希望能够通过合作来实现其利益。政治体系从本质上说,是实现人们的合作目标的执行组织,其实现人们合作目标的程度,关系到人们对其合法性的评价。
政治体系的效率对于政治秩序的合法性的影响并不是唯一的,从政治实践的历史来看,政治制度对于政绩合法性的作用存在一定的限定作用。在一个宪政建设比较完善,其制度合法性基础牢固的情况下,政治体系效率的高低所直接影响的是政治领导人或执政党的合法性,而对于整个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并无损害。比如,宪政国家中,政治权力主体首先通过选举制度获得执政地位,从而获得其政治制度所赋予的合法性,然后在执政期间尽可能通过政治权力的有效运作获得较高水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就,以此来巩固和提高自身的合法性。当人们对内阁或执政党的执政业绩表示不满时,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表达对政府的不满,比如通过不信任投票等等方式来决定内阁的去留,或者下次选举时另选他人来更替政治领导人或政党。在这里,政绩合法性的影响局限在政治权力的主体,而对于政治体系来说,其合法性仍然十分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