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第四章 政府的涵义
(二)政府的涵义
1、对于政府的不同理解
从本质上说,政府是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和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通过政府的作用使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借助政府机构执行和贯彻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从外延的角度理解,对于政府的含义则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确定。广义的政府包括各类国家权力机关在内,即政府是一个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机关的总称;狭义的政府仅仅是指国家机关中执掌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
对政府的狭义理解,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对国家权力进行功能性划分和限制制衡的产物,即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基本的功能性权力,而把政府仅仅归结于行政权力。但是,从国家权力运行的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来看,仅仅限于从行政权力的角度来界定政府却存在一定的问题。
所以我们所理解的政府是广义的政府,即把政府界定为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国家机关的总称。
2、政府的特性
作为履行国家权力的组织和机关,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性:
(1)阶级性。政府的阶级性是其赖以建立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所规定的,是国家的阶级性在政府基本特性方面的体现。阶级性是政府的灵魂,统治阶级的性格构成了政府的基本性格。
(2)公共性。国家本质上是一种阶级的统治,但是,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统治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往往不得不以形式上的中立者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的面貌出现,而政府就是实现这种表面上公共性的基本形式。
(3)权威性。政府的权威性是国家的强制性和合法性的有机结合和集中体现。
(4)有机组织性。尽管现代政府都形成了严格的职能分工和权力划分,但是就政府机关各部分之间的关系而言,则构成了严密的有机整体。
(5)特定的职能规定性。从总体上来看,政府执行着国家的对内和对外的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的基本职能,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各个不同的国家的政府的职能在其范围、内容和行使方式等方面,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另一方面,就政府内部的不同机构和部门来看,其职能分工又有其特定的规定性,这些机构和部门按照政府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职能分工、相互协调和有机统一,构成了政府的总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