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第七章 选举的基本原则
(二)选举的基本原则
1、普遍选举规则
普遍选举是指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皆可参加选举,除了由于某些疾病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因素受到限制的公民外,所有公民均应享有选举权。现代许多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对普遍选举加以肯定,使其成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
2、平等选举规则
平等选举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政治特权。
西方有些国家曾采用过一人多票原则,如英国曾实行复数选票制,即选民除可在其居住区参加投票外,如果占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或达到一定学历,还可在其营业地选区或大学选区再次投票。这种不平等的选举资格规定直到1948年才废除。如今,“一人一票,一票一价”已成为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议会的议员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实行一院制议会的国家及实行两院制议会国家的下院议员,其选举一般实行直接选举,某些国家的上院议员(如美国参议院议员)以及有些国家的总统(如法国、冰岛、爱尔兰、奥地利、墨西哥、阿根廷等)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间接选举是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他们投票选举有关国家公职人员。实行两院制议会的国家的上院议员(除美国外)和某些国家的下院议员实行间接选举原则。有些国家的总统(如美国、芬兰等)选举也实行先由选民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出总统的间接选举原则,有些国家的总统(如意大利、德国、印度,巴西等)是由一个有国家议会议员、地方或联邦各州议会议员组成的联席会议或联邦大会选举产生,实际上也属于间接选举。
4、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是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这有利于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法国在18世纪大革命时开始承认秘密投票。现在,秘密投票原则已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