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务会计(一)》第七章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取得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取得
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方式具体可以分为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情况,以下分别进行说明。
(一)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所涉及的会计核算业务包括以下方面:如果企业是自行建造设备等动产(增值税应税项目),则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记入“工程物资”账户,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根据可抵扣的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如果自营工程为房屋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购入的工程物资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全部记入“工程物资”账户。
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工程成本应通过“在建工程”账户核算,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应负担的职工薪酬,辅助生产部门为之提供的水、电、修理、运输等劳务,应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账户。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账户转入“固定资产”账户。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为本企业存货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进行结转。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完工后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二)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在出包方式下,企业通过招标方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建造承包商,由建造承包商(施工企业)组织工程项目施工。采用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企业要与建造承包商签订建造合同,企业是建造合同的甲方,负责筹集资金和组织管理工程建设,通常称为建设单位;建造承包商是建造合同的乙方,负责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通常均采用出包方式。
1.出包工程的成本构成
企业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
(2)待摊支出。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相关税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其中,征地费是指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发生的青苗补偿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等。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出包工程的账务处理
在出包方式下,“在建工程”账户主要是企业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账户,企业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账户核算。企业应按合理估计的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借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工程)”“在建工程—安装工程(××工程)”账户,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账户。工程完成时,企业按合同规定补付的工程款,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企业将需要安装的设备运抵现场安装时,借记“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设备)”账户,贷记“工程物资—××设备”账户。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待摊支出,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借款”等账户。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企业首先计算分配待摊支出,待摊支出的分配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待摊支出分配率=累计发生的待摊支出÷(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支出)×100%
某工程应分配的待摊支出=(某工程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支出)×分配率
其次,计算确定已完工的固定资产成本:
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建筑工程支出+应分摊的待摊支出
需要安装设备的成本=设备成本+为设备安装发生的基础、支座等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应分摊的待摊支出
最后,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在建工程—安装工程”“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等账户。
二、购置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企业在外购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连同固定资产运输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予以抵扣。如果是企业外购或自制的不动产,其增值税不能抵扣。
外购固定资产时,企业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账户。
企业购买固定资产通常在正常信用条件期限内付款,但也会发生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固定资产的经济业务事项。例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通常在3年以上,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该类购货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购入资产的成本不能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定,而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购入固定资产时,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账户;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账户;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应当按照各期支付的购买价款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折现率是供货企业的必要报酬率,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延期付款债务特定风险的利率。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其余部分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说明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