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概论》第九章 3.1 公共政策终止的对象
3.1 公共政策终止的对象
公共政策终止概述
公共政策终止的对象
政策主体通过政策评估获得实施中的现行政策效果的信息后,必须对该项政策的去向做出判断和选择。大致的选择有:①政策补充。在被认为继续可行的政策中,增加新的内容,拓展政策的规范空间,以适应内外政策因素变化的需要。②政策修正。改正政策中那些已被实践证明了的错误内容,同时还依据新的政策环境,修订已经过时的内容,进一步增强与保证政策实施的可行性。③政策终止。取消失误的政策,重新制定新政策。
公共政策终止是决策者通过对政策的审慎评价后,终止那些错误的、过时的、多余的或无效的政策的一种行为。政策终止不仅是指取消原有的政策,还意味着制定新的政策。因此,政策终止既是公共政策过程的结束,也是公共政策过程的开始。在本节中,我们将对公共政策过程的最后一环——政策终止进行分析,讨论政策终止的对象、主要影响因素、面临的障碍,以及可供选择的策略。
公共政策终止的对象
加里•布鲁尔和彼得•德利翁认为,政策终止是“公共部门对某一特定的功能、计划、政策或组织,加以审慎的结束或终止”。根据他们的观点,我们可以把公共政策终止的对象区分为四种类型:
1
功能的终止
功能是政府为了满足民众的需要而提供的服务,它代表着政府活动的基本方向,政策的效果就是通过具体的功能来体现的。所谓功能的终止,就是终止由政策执行带来的某种或某些服务。
在政策终止的所有对象中,以功能的终止最为困难。一方面是因为功能的履行,是政府对民众需要之满足,若予以终止势必引起民众的不满和抵制;另一方面,某项特定的功能往往不是单由某项政策来实现的,而是由许多不同的政策和机构共同承担的,要予以终止意味着需要进行大量的组织准备工作和协调工作。
2
组织的终止
任何政策活动都是通过组织来推动的。因此,政策的终止通常也伴随着组织的缩减或撤销,这就是组织的终止。有些组织,是专为制定或执行某项政策而设立的,随着政策的终止,组织也随之撤销;有些组织,同时承担着多项政策或功能,某项政策的终止不足于导致该组织的撤销,此时往往采取缩小规模、减少经费等方式对组织进行缩减。
组织的终止通常难度也比较大,因为它关系到组织中人员的切身利益,在实施时很可能会遭到他们的抵制,从而使得组织的撤销和缩减难于顺利进行。
3
政策的终止
这是指政策本身的终止,即停止执行某项政策。承担政策活动的组织依旧存在,原先政策所承担的功能由新的政策来担负。
同前两种终止相比,政策本身的终止所遇到的阻力较小。这是因为,就某项具体政策而言,其目标一般比较单纯,容易进行评估并决定取舍。同时,政策变更的代价远比功能转换和组织调整要小得多,容易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另外,公共政策是对社会利益的分配,它往往会形成自身的反对者,这些反对势力有助于政策的终止。
4
计划的终止
计划的终止,或者项目的终止,是指执行政策的具体措施和手段的终止。在所有终止对象中,计划的终止是最常见的,也是最容易实现的。这是因为,一方面,执行政策的措施、手段与实际问题最为接近,成功与否较为直观,容易达成共识;另一方面,计划终止的影响面比较有限,不会产生太大的震动。
在政策终止的四个对象中,功能是最难消失的,即使在组织被撤销以后,政策的功能也有可能由其他组织来承担。组织比政策更难终止,这是因为组织会牺牲某一项政策以求自保,在面临终止时能够找到更多的同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