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概论》第五章 1.1 政策工具的含义
1.1 政策工具的含义
对于政策工具的含义,学者有不同的解释与理解。例如,萨拉蒙(Lester M.Salamon)认为:“政府治理工具,又称公共行动的工具(A tool of Public Action),它是一种明确的方法,通过这种方法集体行动得以组织,公共问题得以解决。”欧文•E.休斯(OwenE. Hughes)指出,政府的工具是政府的作用方式,以及政府行动时的机制。我国学者张成福认为政府治理工具是指把政府实质性的治理目标或政策目标转化为具体的行动,以改变政策目标群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实现政策目标的手段和机制。陈振明提出,政策工具是人们为解决某一社会问题或达成一定的政府目标而采取的具体方式和方法。
政府工具既被界定为一种“客体”(object),也被界定为一种活动(activity)。例如里,格林(Arthur B. Ringeling)将其描述成为:“一系列的显示出相似特征的活动,其焦点是影响和治理社会过程”或“致力于影响和支配社会进步的具有共同特性的政策活动的集合。”欧文•E.休斯在《公共管理导论》一书中将政府工具定义为:“政府的行为方式,以及通过某种途径用以调节政府行为的机制。”
归纳各个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认为,公共政策工具(Public Policy Instrument)是在特定的政策环境下,政策主体选择的、用以影响政策客体、实现政策目标的手段和途径。
政策工具的定义中隐含着三个重要性质:第一,政策工具是政府履行特定职能的手段;第二,政策工具是政府提供特定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方式;第三,政策工具是政府解决特定公共问题时所采用的工具。从广义上看,公共政策本身就是政府治理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