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概论》第七章 4.2 公共政策合法化的程序
4.2 公共政策合法化的程序
公共政策合法化的程序是指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的步骤、次序和方式。不同的政策方案,不同的合法化主体,往往导致不同的合法化程序,这说明政策合法化的程序具有相对性的特点。
立法机关的政策合法化程序
行政机关的政策合法化程序
立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政策合法化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1)提出议案。议案是各种议事提案的总称。按照立法机关的议事规则,提出议案的同时不一定要提出法律或政策的具体草案。但政策合法化是将已经过政策规划而获得的政策方案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批准,因此,提出议案的同时也就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方案。
(2)审议议案。议案审议即由权力机关对议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如何进行修改的专门活动。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政策方案的审议,主要围绕下列内容展开:是否符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的需要;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征询和协调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利益;名称、体系、逻辑结构、语言表述等具体问题。
(3)表决和通过议案。经过表决,政策方案如果获得法定数目以上人员的赞成、同意、肯定,即为通过。议案一般采取过半数通过原则,有关宪法的议案一般要三分之二以上的绝对多数通过。有些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对议案还要进行全民公决。
(4)公布政策。政策方案经表决通过后,有的还需经过其他机关或其他形式的批准、认可后,即成为正式的公共政策。但此时的政策还不能立即执行,还需经过公布程序。公布权不一定都属于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如在多数国家,法律由国家元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