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概论》第七章 4.1 公共政策合法化的含义
4.1 公共政策合法化的含义
经过评估论证最后抉择出的政策方案,并不能立即付诸实施,它需要按照一定程序接受审查,在取得合法化地位,即成为公共政策后,才能在全社会具有约束力与权威性。这一过程就是公共政策的合法化(legitimization)。
对于“公共政策合法化”这一概念,应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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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公共政策合法化
从广义角度而言,一般认为,能够被公众认可、接受、遵从和推行的政策就是具有合法性的政策,而使政策能够被公众认可、接受、遵从和推行的过程就是公共政策的合法化过程。查尔斯•琼斯就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公共政策的合法化的,他认为:“在任何政治系统中,均存在着两种层次的政策合法化,第一层次为政治系统取得统治正当性的过程;第二层次为政策取得法定地位的过程。” 其中,政治系统合法性是公共政策合法性的基础;公共政策合法性是政治系统合法性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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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公共政策合法化
从狭义角度而言,我们主要偏重于从法律角度来解释公共政策合法化这一概念,它包括决策主体合法、决策程序合法、政策内容合法等内容。
(1)合法的决策主体
要保证公共政策合法化,其前提是决策主体及其决策权力的合法化。决策主体的组建及其享有的各项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授予的。政府的决策权力在来源方式上根本不同于公民权利,在现代法治政府的构架下,对前者而言,“法无明文授权,政府不得为之”;而对后者而言,则是“法无明文禁止,人人得而为之”。决策主体依法组建、依法获得授权,这是公共政策合法化的前提条件。
(2)合法的决策程序
程序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因为它是规范决策主体行为的有效途径。如果没有程序作保证,公共政策的制定就很有可能演变成随机性行为,使个人或少数人的意愿凌驾于组织目标之上,个人行为代替组织行为,这绝不是什么好现象。从实质合理的角度而言,我们并不否认政治家能够做出英明的个人决断,但如果完全寄希望于决策者个人的英明伟大、道德高尚、行为自律和大公无私,那是非常不可靠的,历史的经验证明了这一点。所以,我们需要对程序做出必要的规范,使之符合法律的要求,以更完善的形式合理抑制可能产生的实质的不合理。
(3)合法的政策内容
政策内容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公共政策不能与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相抵触,公共政策在内容上不仅要符合有关的法律原则,而且要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不仅需要在决策过程中把备选方案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照,而且需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审查作用。必要的话,应考虑在政策制定的相关程序中建立专门的法律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