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标准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要求如下。
1.基本功能
(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2)提供预防保健服务。
(3)提供综合性、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4)具有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服务能力。
(5)承担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教学、培训工作。
2.主要任务
(1)提供当地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服务。
(2)提供适宜技术,安全使用设备和药品。
(3)提供中医药服务。
(4)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有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5)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提供转诊服务,接收转诊患者。
(7)提供一定的急诊急救服务。
(8)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和技术管理。
(9)提供住院服务。
(10)提供康复服务。
(11)提供居家护理服务。
(12)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3.科室设置
(1)临床科室。设置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口腔科、康复科、中医综合服务区。至少设立一个特色科室,有一定的医疗服务辐射能力。
(2)医技及其他科室。设置药房、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心电图室(B超室与心电图室可合并设立)、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供应室(可依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中药房;承担教学任务的机构,配置操作实训室。(3)公共卫生科或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或预防保健科包含预防接种室、预防接种留观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以及听
力筛查、智力筛查室;预防接种门诊达到当地规范化门诊或数字化门诊建设标准;增设心理咨询室、健康小屋、预防保健特色科室等。
(4)职能科室。设有院办、党办、医务、护理、财务、病案管理、信息、院感、医保结算、后勤管理等专(兼)职岗位;至少设立3个以下职能科室,院办、党办、医务、护理、财务、病案管理、信息、院感、医保结算、后勤管理等;独立设立病案管理科、院感科。
4.设施设备
(1)建筑面积。按服务人口数量业务用房面积达标,1400平方米/3万~5万人口、1700平方米/5万~7万人口、2000平方米/7万~10万人口;设有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要求增加建筑面积,1~50张床位,每增设1张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5平方米;50张床位以上,每增设1张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30平方米。
(2)床位设置。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
(3)设备设置。参照《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配备相关设备,配备必要的中医药服务设备;配备与诊疗科目相匹配的其他设备;配备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凝仪、十二导联心电图机、心电监测仪、远程心电监测仪;配备一定数量的基于信息化的便携式出诊设备和出诊交通工具;空气消毒机、呼吸机、动态心电监测仪、动态血压监测仪等设备仪器。
(4)公共设施。卫生厕所布局合理,达到无害化卫生厕所要求;无障碍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门诊诊室、治疗室、多人病房等区域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私密性保护措施;在需要警示的地方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候诊椅数量配备适宜,舒适度较好;有必要的采暖、制冷设备;配备使用自助查询、自助挂号、自助打印化验结果报告设备,使用门诊叫号系统。
5.人员配备
达到《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要求的配备;人员编制数不低于本省(区、市)出台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单位职工总数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