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的基本标准
乡镇卫生院的基本标准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对乡镇卫生院的机构设置要求如下。
1.基本功能
(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2)提供预防保健服务。
(3)提供综合性、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4)承担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5)具有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服务能力。
(6)承担对周边区域内其他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
2.主要任务
(1)提供当地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服务。
(2)提供适宜技术,安全使用设备和药品。
(3)提供中医药服务。
(4)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有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5)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提供转诊服务,接收转诊患者。
(7)提供一定的急诊急救服务。
(8)负责村卫生室业务和技术管理。
(9)提供住院服务。
(10)开展一级常规手术。
(11)开展二级常规手术。
(12)承担辖区内部分急危重症的诊疗。
3.科室设置
(1)临床科室。设立全科医疗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输液室、
急诊(抢救)室、肠道及发热诊室等;设立儿科、口腔科、康复科、中医综合服务区;至少设立3个以下科室或1个特色科室:眼科、耳鼻咽喉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可合并设立五官科)、重症监护室、血液透析室、急诊科、皮肤科、麻醉科、手术室(麻醉科、手术室可合并设立)、体检中心;特色科室有一定的医疗服务辐射能力。
(2)医技及其他科室。设置药房、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心电图室(B超室内与心电图室可合并设立);增设消毒物品储藏室(可依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中西药房分设;增设消毒供应室;增设医学影像科。
(3)公共卫生科或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或预防保健科包含预防接种室(达到当地规范化门诊标准或数字化门诊建设标准)、预防接种留观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室、健康教育室等;预防接种门
诊达到当地规范化门诊建设标准;设置听力筛查、智力筛查室;增设心理咨询室、健康小屋、预防保健特色科室等。
(4)计划生育科。有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场所及相关设施;有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资料架和药具展示柜等;计划生育咨询室、手术室分开设置,布局合理;计划生育科达到规范化设置。
(5)职能科室。设院办、党办、医务、护理、财务、病案管理、信息、院感、医保结算、后勤管理等专(兼)职岗位;至少设立3个以下职能科室,院办、党办、医务(质控)、护理、财务、病案管理、信息、院感、医保结算、后勤管理等;独立设立病案管理科、院感科。
4.设施设备
(1)建筑面积。20张床位及以下,建筑面积达到300~1100平方米;21~99张床位,每增设1张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50平方米;100张床位及以上,每增设1张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55平方米。
(2)床位设置。至少有开放床位10~20张。
(3)设备设置。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要求配备相关设备,配备必要的中医药服务设备;配备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凝仪、十二导联心电图机、空气消毒机、麻醉机、胃镜、呼吸机以及与诊疗科目相匹配的其他设备;配备CT、急救型救护车、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等设备。
(4)公共设施。卫生厕所布局合理;无障碍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门诊诊室、治疗室、多人病房等区域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私密性保护措施;在需要警示的地方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厕所达到无害化卫生厕所标准;候诊椅数量配备适宜,舒适度较好;配备使用自助查询、自助挂号、自助打印化验结果报告等设备,使用门诊叫号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