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设计》第七章 7.1 实收资本
任务描述
审计人员在审查某新办企业时,发现该企业“银行存款”账上余额100万元,实际生产经营中却现金周转困难,怀疑投资人以现金投入的资本未实际到位。于是,调阅了“实收资本”下的明细科目,其中“实收资本-甲公司”明细账上注明投入现金75万元,向会计人员索要凭证-银行存款回单,会计人员无法出示。与银行联系,银行告知并未收到一笔甲公司汇入该企业的75万元款项;再与甲公司联系,甲公司承认并未将款项汇出。事实是,该企业已经运行(营业执照已签发)6个月,而投资者仍未将认缴的份额缴足,致使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而且该企业会计人员核算不合规范,随便记账。
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及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制度分析该新办企业存在的问题,并说明违反了国家的哪些财经制度。
案例学习
目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关系
问题:
1.试分析将所有者投入资本划分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部分内容的原因。
2.资本公积可以转增实收资本吗?
3.资本公积可以全部转增实收资本吗?
4.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后需要办理公司登记吗?
ABC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占60%,以现金120万元投资,款项已存入银行;乙占25%,以一台设备投资,按投资协议约定的价值为50万元,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丙占15%,以一批原材料投资,按投资合同约定的价值为30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该公司成立3年后,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决定用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各50万元转增资本,已办妥相关手续。在第4年,因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决定减少其注册资本100万元。在报经批准并履行必要的公告义务后,该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减资款。根据以上情况,为该公司设计实收资本业务的会计核算制度。
理论知识
“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与实收资本联系最为密切的是注册资本,不同形式的企业有不同规定。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即实缴注册资本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与最低认缴额限制,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然而认缴登记制下的“认缴不实缴”并不等于“认而不缴”或“可以不缴”,因为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在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可见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部资本,完全认缴制下的“认缴不实缴”不等于“可以不缴”。比如《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 以股份有限公司初始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方式为例
实收资本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要点包括: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优化企业组织架构,进行业务整合,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和要求。
(2)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3)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授权部门(比如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特定行业的企业还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4)企业应当在股票核准发行之日起的一定时期(比如我国为6个月)内发行股票。股票核准发行到股票发行结束前企业如果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有关授权部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授权部门(如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6)企业委托股票承销机构销售股票,销售完毕后将股东缴款单及股东名册交企业证券部门,企业证券部门审核后登记股东名册并将缴款单送会计部门。
(7)会计部门收到证券部门转交的缴款单和银行收款单后,经审核由出纳编制收款凭证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款凭证和有关单据交企业证券部门。
(8)企业证券部门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收款日期,并将收款凭证和有关单证交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9)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及时向社会公告。
(10)企业证券部门应定期向证券交易机构索取流通股东名单,其他股东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进行公告和变更登记。另外,还应定期将股东名单及持股情况提交会计部门,与会计部门相关账簿定期进行核对。
上述是企业发行股票筹资的基本程序,企业还有其他方式的权益资本筹资以实现实收资本的增加,不同的筹资方式在业务程序上是有差异的。
(二) 以企业吸收直接投资为例
其基本业务程序包括:
(1)接收直接投资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2)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金额、所占股份、投资日期以及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分担等;
(3)会计部门负责监督所筹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和实物资产的评估工作,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公司据此向投资者签发出资报告;
(4)会计部门在收到投资款后应及时建立股东手册;
(5)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修改手续。
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通过相应的账户对自有资本筹资业务进行准确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实收资本业务会计制度设计要点包括:
(1)企业应设置“实收资本”账户核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杜绝将国家投资记入其他投资主体账户、通过假验资虚列实收资本、注册完毕抽逃资本以及虚假评估虚列实收资本等现象的发生。
(2)企业股票按面值发行时的发行费用应作为开办费处理,溢价发行的溢价收入和扣除发行费用的余额应全部记入“资本公积”账户,同时,也要正确划分权益性资本与借入资金间的界限。
(3)企业应在确保实收资本发生增减变化合法与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比如投资者以实物投资,该实物应该附有原始发票、验资证明及财产所有权证明等原始单据。
(4)实收资本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地列示,同时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准确反映出年末金额与年初金额相比发生变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