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行为学》第三章 3.2 激励模式
3.2 激励模式
激励机制
激励的目的是调动积极性。所谓积极性是指人们从事某项活动的意愿及行为的准备状态。积极性有其自身形成和变化的规律,激励就是按照积极性的运动规律,对人们施加一定的影响,促使其积极性的形成,并按预定的方向发展。人的积极性产生于自身的需要,受主观认识的调节和客观环境的制约,受行为效果反馈作用的影响。
激励机制指的是在组织系统中,激励主体通过激励因素或激励手段与激励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的总合,是激励活动的各项要素在运行过程中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及其与激励效果之间内在联系的综合机能。
综合激励模式
美国的罗伯特•豪斯(Robert House)和迪尔(Dell)教授于1981年在大连国际科技管理培训中心讲课时,提出了以数学公式表述的综合激励模式:
豪斯—迪尔的公式强调了任务本身效价的内激励作用;突出了完成工作任务内在的期望值与效价;兼顾了因任务完成而获取外在奖酬所引起的激励,对分析激发工作动机的复杂性和提高激励水平,具有参考价值,对管理者也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即要提高人们的积极性,必须从内、外激励两个方面人手。
(1)提高内在激励
(2)提高外在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