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第七章 选举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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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举的一般程序

  1、划分选区

选区是指选民开展选举活动的区域单位。通常是把全国划分为若干选区,以便进行选举活动。划分选区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行政区原则,即按行政区来划分选区。如美国就是以州或以地方政府为划分选区的依据,二是人口分配原则,即按现有人口的多寡来划分选区,英国就是如此。在实际划分选区时大多将两个原则结合起来考虑。选区的划分一般有两种:一是单名选区制,又称为小选举区制,即每个选区只选一名议员或一名总统候选人。二是多名选区制,又称为大选举区制,即每个选区选出两名以上的议员或两名以上的总统候选人。选区的划分一般与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有关。实行两党制的国家往往采用单名选区制,而实行多党制的国家则多采用多名选区制。

  2、选民登记

主要是进行选民资格审查,对符合选民资格的给予登记,成为合法选民。选民登记是确认合格选民必经的法律手续,其过程就是将审查合格的公民编入选民名册,并发给选民证。现代国家登记和编制选民名册的方法主要有四种:(1)职权编制,即由选举机关对选民资格经过审查确认后登入选民名册;(2)申报编制,即由选举机关根据公民的申报登入选民名册;(3)随时编制,即每举行一次选举,编制一次选民名册;(4)继续名册制度,即由选举机关根据选举的举行定期修正选民名册。

  3、提出候选人

现代国家的议员、总统、副总统等候选人的提出,有自荐(亲自登记)与推荐两种方式。候选人一般是由政党提出的,如果本人提出要充当候选人,有些国家要求有法定人数的选民签名支持。在西方国家,自荐和推荐均须交付一定数额的选举保证金,如法国议员候选人须交付1万法郎的选举保证金,日本则为100万日元。如果候选人得到的选票达不到一定数额,保证金就被没收,收归国库。

  4、竞选

竞选一般是在西方国家的议员和总统、副总统等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中,各候选人在投票之前为使自己当选而展开的争夺选民选票的活动。竞选时各候选人组织竞选机构,筹集竞选经费,制定竞选纲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多种宣传工具开展宣传,采取各种形式在其竞选地区周游,发表讲演,争取选民的支持。

  5、投票

竞选之后就进入投票。一般规定,一个选民投一票,但有的国家也规定一个选民可投数票,既可以在居住地投票,还可以在财产所在地投票。关于投票方法,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采用秘密投票的方法。

  6、计算选票

投票结束以后,还必须采用一定的计算选票的方法,才能确定投票的结果。计算选票的方法对于每个政党来说,都是利害攸关的重大问题。西方国家的政党对计算选票的方法颇为重视,它们往往利用一定的计算选票的方法最大限度地排挤其他党派的势力,以保证自己的候选人尽可能多地当选。为了达到此目的,西方国家的政党从国内政治力量对比出发,规定了许多繁琐复杂的计算选票方法。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采用多数代表制的计算方法,如英国、美国、法国等,也有少数国家采用比例代表制的计算方法,如意大利、瑞士等。

(1)多数代表制。又称多数当选制,即在一个选区内得票最多的政党独占这个选区的全部议席,其他得票较少的政党则没有当选的机会。多数代表制可以在小选举区内实行,也可以在大选举区内实行。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有的采取相对多数代表制,有的采取绝对多数代表制。

相对多数代表制,又称简单多数代表制或一轮当选制,即只进行一轮选举,某政党或候选人只需获得相对多数选票便可当选或占有该选区的全部议席。英国及英联邦各国、拉丁美洲各国、瑞典、丹麦等国采用此制。这种计算方法虽然简便易行,但是,由于这种计算方法只要求当选的候选人获得比其他候选人多的选票(即使只多一票),并不要求他获得全部选票中的一半以上,所以往往出现许多并未得到多数选民支持的候选人也可以当选的现象。相对多数代表制容易造成大的政党控制局面,而对于一些小党或新建党派很不利。另外这种制度也容易造成民意的扭曲,让实际上并不受多数选民支持的人也能进入国家权力机关,漠视了多数选民的意志。

绝对多数代表制,又称过半数当选制或二轮选举制,即参加选举的政党或候选人在选区第一轮选举中,必须获得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或占有该选区全部应选名额,否则要进行第二轮选举。在第二轮选举中,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方法,有的采用了相对多数代表制,即对全部候选人再投票,以得票相对较多者当选,不管所得选票是否超过半数。有的则仍规定须获得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但只对第一轮选举中得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进行再投票,这种方法实际上是把候选人中得到相对多数票的前两名交给选民再投票,选民只能在二者中选其一。

(2)比例代表制。又称比例选举制,即根据参加竞选的各政党得票多少,按比例分配议席的制度。比例代表制分配议席的方法很复杂,其基本特点是,首先确定产生一个席位所需要的票数即当选基数(又称当选尺度、当选商数),然后用当选基数去除各政党所得到的票数,得出各政党应得的议席分配数。在选举中,只要得到一名议员所必需的当选基数,便可选出一名议员。换言之,在各政党的候选人得到的总票数中,够多少个候选人的当选基数,这个政党就可以获得多少个席位。比例代表制的具体计算方法有很多,主要有自然限额法(又称海尔限额法)、最大残数法、最大均数法等等。比例代表制只能在大选举区内实行,在一个选区只能选出一个议员的小选举区内是无法采用比例代表制的。比例代表制能够使各政党所得选票与所得席位成正比,比多数代表制较为公平。但是比例代表制手续繁琐,技术程序复杂,亦容易为大党所操纵,因而也遭到不少党派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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