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第三章 宪政体制下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
(二)宪政体制下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
1、自由权
各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既涉及政治方面,也涉及非政治方面。一般来说,公民自由权主要包括:
(1)人身自由。公民不受随意性逮捕、拘留和其他非法人身侵犯。同时,公民被捕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受到审查或审讯。
(2)言论自由。其中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发表自己言论的自由,如言论、出版、著作、新闻等自由。
(3)通信自由。一般指公民的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不受当局随意检查。
(4)集会自由。指公民以一定形式进行临时性集会而表达自己的意志、意愿或商讨特定问题的自由,其中包括各种地点、各种形式的集会。
(5)结社自由。主要指公民结合成某种确定的组织以实现特定目的的自由。
(6)对公民自由权的规定还包括迁徙自由、罢工自由等等。
2、平等权
公民平等权主要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即公民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公民触犯法律时,受到同等的惩罚性对待,公民同等地具有遵守法律的责任。此外,在政治活动中公民资格、机会的平等,尤其是一人一票的权利,也体现着这种政治平等。
3、民主权
各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民主权利主要体现在公民的参政权上。参政权是指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和罢免权。
选举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公民按照法定程序推选他人担任政治职位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他人推选担任政治职位的权利。这种政治职位一般不包括政府文职官员在内。
创制权主要指公民的立法提案权。复决权是指公民投票表决立法草案的权利。罢免权则是指公民依法罢免国家官吏的权利。
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批评和建议权、检举权、申诉和控告权、民主管理企事业单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