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第六章 “善治”的精神
(二)“善治”的精神
善治即良好的治理,它是治理所应追求的目标。学者们对善治并没有一致认可的理论主张与实践模式,每个学者的概括又不尽一致。但总体上而言,善治在精神上仍有相统一之处,这种精神就是契约观念和效率精神。
1、契约观念
契约观念意味着政府在治理过程中不是以一个权威的身份参与治理,而是以与其他团体、公民平等的身份去参与,与它们协商合作,共同治理。这一契约观念包含这几个要素:
第一,自愿。契约观念的首要条件就是自愿,它是人们缔约的起点。在法律看来,一个被迫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一观念应用于治理中,具有如下扩展性的含义:(1)治理主体参与的平等性。在治理活动中,政府或者其他治理主体必须尊重人们的意愿,而不能以某种独自坚持的理由替别人做出抉择。政府在社会事务的管理中,就不能像原来的那种中立的和强制的主体那样行政,而应该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目标的达成,对于社会团体和公民来说也不能仅仅是义务,而更多地是一种自愿的认同和参与。(2)对自愿原则的坚持还意味着政府的有限性。在治理中,自愿原则指明,他人拥有的正当权利就构成了你运用权力的外部限制,你须求得别人的同意,才能使用别人的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没有进行强制性干预的权利。将自愿原则运用到社会事务中去,政府的权威便有一定的限度,而不是包揽一切。
第二,一致同意。契约是一种达成一致同意的行为,运用到治理中去,就要求行动的各方对于行动要达成共识。一致同意是行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自愿的合作来说,没有一种共同的先在承诺是不可想象的。而且在契约论看来,一种公正的规则必须是一致同意的。布坎南认为,在确立各种规则时,必须要征得参与者的同意,所谓“同意限定公正”。
第三,责任性。在契约中,当事人对自己所做的承诺都担有义务。承诺责任用在公共管理中,它特别地指与某一特定职位或机构相连的职责及相应的义务。责任性意味着管理人员及管理机构由于其承担的职务而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公职人员和管理机构的责任性越大,表明善治的程度越高。
第四,公开性或者说透明性。“强调政治原则的公开性正是契约论的特点”。公开性指每一个公民都有权获得与自己的利益相关的政府政策的信息,这些政治信息必须能够及时通过各种传媒为公民所知,以便公民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并且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公开性愈高,善治的程度也愈高。
2、效率精神
善治提倡有效率的治理,它对效率的强调则不局限于管理效率,同时还关注制度本身的效率。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涵:
第一,管理效率,即指管理的成本与效果的比较。在政策执行方面,它有两方面的基本意义,一是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程序科学,管理活动灵活;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善治概念与无效的或低效的管理活动格格不入。善治程度越高,管理的有效性也就越高。
第二,制度效率。管理效率主要关注在既定制度模式下,特定管理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分析。而制度效率则是将两种不同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这两种制度对于经济、社会的影响。制度效率比较的对象十分广泛,可以是政府与市场的比较,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比较,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比较。善治所关注的,不仅仅是某一特定治理行为本身的效率,更关注某种制度的影响。善治要求对效率的衡量必须放在大的环境中全盘平衡,综合考虑,从而得出效率高低的评价。
第三,回应性。回应性是责任性在效率问题上的体现。它的基本意义是,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反应,在必要时还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公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回应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也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