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第七章 选举与选举制度的概念
(一)选举与选举制度的概念
1、选举
选举是指国家或其他政治组织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由全部或部分成员抉择一个或少数人充任该组织某种权威职务的一种政治过程。在国家的选举中,选举一般是指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以及特定的国家公职人员。选举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之分,直接选举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产生公职人员,间接选举由选民选出代表,再由代表来投票选举。选举活动除了投票行为外,还包括政治捐助、组织选民、政治宣传及其他影响选举过程或结果的活动。 选举的普遍政治意义其实是使当选者获得某种权威地位的合法化,它具有对政治竞争的裁判作用和对政治领袖的评价作用。
2、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一般认为,选举制度的概念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选举制度包括选举代议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制度,选举的对象和范围比较广泛。狭义的选举制度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我国选举法调整的对象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因而我国采取的是狭义选举制度概念。
近代选举制度有三个特点:一是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二是形式上采用普选制;三是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