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第七章 政治参与的含义和特征
(一)政治参与的含义和特征
1、政治参与的含义
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
2、政治参与的特征
(1)从政治参与的主体来看,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的政治行为。在这个问题上,有人认为是所有社会成员,有人认为是全体公民,还有人将政治参与者与政治职业者区分开来。我们将其界定为普通公民的活动,不包括政府官员以及职业政治活动家的活动,是为了将政治参与同其他政治行为区别开来。如果主体是所有参加政治的社会成员,那么政治参与行为就会泛化为一般政治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公民,只有公民,才能成为政治参与的主体。在“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时代,臣民是不可能有政治参与行为的。尽管在当时也确有不少重民思想,但那只不过是君主专制主义的另一种存在方式而已,其目的还是立君、养君、为君,民仅是被君主重视的对象,臣民的地位是无法改变的。在臣民的概念中,只有义务本位的含义,不可能包括公民权利的内容,也就根本谈不上什么政治参与。而“公民与臣民不一样,在政治输入过程中他是一个积极的参与者——这个过程是作出政治决策的过程”。
(2)从政治参与的本质上看,政治参与是公民对于国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公民政治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民主政治时代是主权在民的时代,此时的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不仅有服从的义务,而且有参与的权利,履行权利与义务是公民的本质特征。政治参与实际上乃是公民行使以普选权为核心的公民权利的过程。民主政治之所以叫做民主政治,也是与公民在这方面的作用分不开的。正如布莱克所言:“现代政府在下述意义上可以说是典型的民主的:所有的公民均在某种程度上参与政治领导人和决策的选择;个人的选择权由有效的公民自由得以保障。”由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政治参与在作为一种权利过程的同时,也是一种责任过程。它首先是建立在对民主价值承诺的基础之上的,其次也是由于对国家、民族或某种政治团体的忠诚所采取的行动。这也就是说,普通公民应该积极地参与政府事务,知道政府决策是如何制定的,并表明自己的观点,将自己的要求转化为支持,参加政治体系的输入过程。
(3)从政治参与的外延来看,政治参与只局限于以合法手段影响政府的活动,而不包括非法的行为。在这个问题上,人们也是存在分歧的,但是,如果将政治参与的外延扩至非法的暴力活动,政治参与和政治斗争两种行为就很难区别开来。一般说来,专制制度下的人民只能通过政治斗争才能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而在民主制度下,公民政治权利通常都是通过政治参与实现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诉诸斗争。
(4)从政治参与的目标与对象来看,它不只是囿于政府决策,而是包括所有直接或间接同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人们在这方面也有争议:有人认为是一切涉及公益分配的问题,有人认为是涉及政府的所有问题,有人则认为只涉及政府决策问题。从马克思主义观点上说,政治参与的目标与对象应该是国家公共政治生活。马克思当年将巴黎公社制度称为社会共和国,就包含着这方面的意义。列宁在谈论政治问题时也强调指出:“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另外,我们这样界定政治参与的目标与对象,也符合中国的国情。在中国的实际政治生活当中,不仅政府在起很大作用,政党和人民团体等也都有很多实际的政治功能。公民参加政治生活,毫无疑问应包括这些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