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第三章 政治权力的实现和作用方式
(四)政治权力的实现和作用方式
1、暴力方式(武力)
暴力方式是指政治权力主体直接以暴力手段实施政治权力。暴力方式一般见诸于根本对立的政治权力关系之中,如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行动。不过,当非根本对立的政治力量之间矛盾激化而呈现对抗状态时,暴力方式也可能出现。暴力方式包括暴力镇压、武装起义、军事政变、政治暗杀等。战争是暴力方式的一种大规模极端形式。
2、压力方式(操纵)
压力方式是指政治权力主体运用政治权力对政治权力客体形成一定的强制形势,由此使权力客体意识到政治权力作用的后果而不得不按照政治权力主体的意志做出行为选择,从而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严格地说,这是政治权力的势能作用,因此,它是政治权力的潜在作用方式。压力方式常常存在于对抗性的利益之间。人们施行压力的具体方式如政治警告、政治恐怖、政治戒严、政治威胁、政治舆论、院外活动等。
3、命令方式(权威)
命令方式是指政治权力主体借助于某种传播媒介,以指示语言表达自己的意志,要求政治权力客体照此行事。命令方式通常发生于根本利益一致的权力关系中,尤其是同一政治权力主体内上下层次之间的权力关系中。命令方式的基础是政治权力客体的服从和受支配,否则命令方式将无法进行。
4、规范方式(契约)
规范方式是指政治权力主体制定或借助于某种社会规范来贯彻自己的意志,规约政治权力客体的行为。规范方式一般以某种强制力、甚至暴力作为自己的后盾。规范方式的特点在于政治权力主体与客体之间具有关于实际行为的事先约定,双方行为都以此为据进行,因而规范方式不仅对政治权力客体有规约作用,而且对政治权力主体也有规约作用。规范方式主要有法律规范、制度规范、纪律规范等。道德规范是一种非权力规范,一般不作为政治权力的规范依据。
5、说服方式(灌服)
说服方式是指政治权力主体以特定的理论、方案实现与政治权力客体思想的和心理的沟通,进而贯彻自己的意图。说服方式通常运用于具有共同利益的权力关系之中,比如人民内部领导与群众的关系。说服方式具有特定的劝导性和技巧性,其运用成功与否往往与政治权力主体所凭借的理论的力量、方案的可行性及技巧的有效性有很大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谈判也是一种特定的说服方式。
6、奖酬方式(激励)
奖酬方式即政治权力主体运用自己掌握的资源对政治权力客体施行奖酬,以鼓励或激励其按照预定的目标行动。奖酬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显然,这种方式主要存在于非对抗的权力关系之中。奖酬方式以鼓励或激励为其特征,因而是一种积极的权力作用方式。具体的奖酬方式如表扬、记功、付以酬金或职位等等。
7、处罚方式(遏制)
处罚方式是指政治权力主体依据某种规范或要求对政治权力客体的逾矩行为进行程度不同的惩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规范方式的一种补充方式。处罚方式以惩罚为特征,因而是一种消极方式。不过,对于政治权力客体的后来行为和其他政治权力客体来说,它有一种毖后性,因而也不失其积极意义。与奖酬方式不同的是,处罚方式不仅可以是物质和精神的,在特定情况下,社会公共权力还可以以剥夺权利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