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学#》第十三章 知识点7:行政复议 ★★
1、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机关实施的内部监督和纠错的行为,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具有的特征有:
(1)行政复议由有行政复议权的上级行政机关作出;
(2)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引起争议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而引起。
(4)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5)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2、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原则;
(2)一级复议原则;
(3)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4)全面审查原则;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6)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
3、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仅具体行政行为,而且一部分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但是,也存在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1)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3)行政仲裁、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