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学#》第十三章 知识点6: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
一、行政法规 (第16讲 )
1、行政法规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具有的基本特征有:
(1)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2)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
(3)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
(4)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
2、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立法法》对制定行政法规主要规定了以下六项程序:(1)立项和起草。(2)听取意见。(3)法规草案的审查。(4)决定。(5)公布。(6)刊登。
3、国务院的行政立法监督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对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是否与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相抵触进行监督。国务院的立法监督居于从属的地位,依法监督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是否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并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及决定、命令。
国务院行使立法监督权的工作机构是国务院法制局。它具体负责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即立法监督工作。
4、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
(1)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2)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二、行政规章 (第16讲 )
1、行政规章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规章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简称规章。
行政规章具有的基本特点:
(1)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
(2)行政规章的制定根据是法律、行政法级以及决定、命令的授权;
(3)行政规章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4)行政规章具有法的属性。
2、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因此,部门规章必须在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规定的事项范围内制定,这与国务院可以自主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有很大不同。同时,部门规章只能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而不能超出其权限范围;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3、地方规章
地方组织法第六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4、行政规章制定的程序
(1)决定;(2)公布;(3)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