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第十章 民主应有的限度
(三)民主应有的限度
民主的限度,就是指民主作为一种制度所适用的有限范围,这一范围可以从民主作为“公共生活”、作为“国家形式”和作为“多数统治”三个角度来加以限定。
1、民主须以不侵入“私人领域”为限度
“民主的悖论就在于政府虽然是个人的工具,但由个人组成的社会却对个人的权利构成危险”。解开这一悖论的现实办法,就是将“公民自由”的概念引入政治领域,从理念上和实践上划分“公域”和“私域”、政治领域和非政治领域的界限,将民主的范围限定在“公域”即“政治领域”之内。
2、民主须以不干涉社会自由为限度
“社会”是一个与“国家”相对而存在的概念,它是家庭、学校、教会、工会、商会、学会等各种各样的组织和团体的总称。民主对于国家来说是最好的形式,但对于社会来说却未必如此。英国政治学家拉斐尔在区分了community、association和society后指出,“(家庭、学校、工厂、教会)这样的例子表明,我们所热衷的民主形式对于每一个association或community来说并不一定是最好的形式”。他的这种观点实际上把民主的应用排除在了社会领域之外。
社会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组织方式,也是公民利益凝聚和表达从而形成最终的国家意志即“公意”的基本途径,因而也是国家和政府的基础。各种社会组织有自己的结构、组织方式和活动方式,也有其独特的利益和自主的范围,国家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如果在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上无所限制而随意干预社会组织的内部事务的话,实际上也就侵犯了社会组织成员的个人自由。
3、民主须以不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为限度
民主政治实则是“多数人的统治”。极端的或教条的民主主义者往往认为,既然权力已经掌握在绝大多数人的手中,那么,就不应该对这种权力作任何限制,多数人拥有的权力越多越好。事实上,这是一种极其错误的观点。
美国经济学家哈耶克指出,民主本来是用来防止一切专制的,但是,如果多数人的统治不被限制,民主这种理想就会成为一种新的专制权力的根据。多数的无限权威意味着多数的暴政,因为,一旦多数拥有了无限的权威,那么,任何持有与多数不相同的见解的个人或少数人,便很难得到尊重和保护;多数可以不让少数陈述意见,甚至可以随意地处置少数,而少数若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却无处伸冤。而且,更为糟糕的是,多数的无限权威将为不断反复的、怨怨相报的暴行种下祸根。因为,今天为任意处置少数人的多数之成员,明天则有可能成为被另外的多数所随意处置的少数。
民主必须以不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为限度,这就是说,“多数统治”的最大边际不能超越少数人(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每个人)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范围,这种权利范围正是人们组成一个社会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公共准则”(即法律)的基础。换句话说,民主必须以全体公民加以认可和接受的“法律”为原则,以不剥夺少数人的个人人权为最低限度才不失其合理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