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学#》第十三章 知识点3:法治行政的特点 ★★★
1、职权法定
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凡法律没有授予的或者禁止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
2、法律保留
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者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有些著作将此称为法律保留原则。
3、法律优先
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法律优先包含下列涵义:
(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
(2)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4、依据法律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即制定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据法律。
5、职权与职责统一
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两面。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该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