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学#》第十三章 知识点1:人治、德治与法治 ★★
一、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第16讲 )
1、 规范人们行为的手段不同
法律把社会成员的权利界限和义务责任用明确的条文规定下来,在形式和内容上具有明确性和逻辑性,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手段要有效用,当然要依赖社会成员守法的自觉意识,但法律主要靠“他律”,是靠外在的强制力来发挥作用,是通过社会成员的惧怕心理来起作用的。法律在社会成员违法犯罪和蔑视法律规范时,可以依靠国家机器强制执法,直至采取剥夺公民权利、限制人身自由及至消灭肉体等极其严厉的措施。因此,法律的约束功能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也就是说,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道德规范却不具有以国家权力作后盾的强制性。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教育、舆论、习惯和传统对人们发生作用的,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社会规范的。
2、 规范人们行为的范围和程度不同
由于法律的“他律”性、强制性等特点,决定了法律在规范人的行为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程度上,有一定的局限性。
道德对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调整的范围宽泛得多。一般说来,凡法律能够调整的领域,道德都可以调整,即使法律不能涉及调整的领域,道德也可以调整。
3、 两者相互影响、相互补充
法律一方面要受道德的制约,但另一方面法律也有助于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众所周知,道德先于法律而产生,其覆盖面又广于法律。首先,道德是立法的基础;其次,道德也是执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