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学#》第十一章 知识点4:一般行政监督★★
1、一般行政监督的含义
一般行政监督制度是基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在这种法律监督制度中,主体与对象之间领导关系是其首要特征。
2、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
(1)工作报告。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工作。政府各工作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工作。通过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法情况的重要方式。具体为:工作简报;年度报告;专题报告;临时报告;综合报告。
(2)检查。
①全面检查和专题检查;
②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
③立法检查和执法检查;
④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
(3)专案调查。
(4)审查。
审查有事先审查、事中审查和事后审查三种形式。
(5)备案。
备案是主体对对象施行事后监督的一种形式。我国法律有许多关于备案的规定,按照接受备案的主体,主要有:向国务院备案;向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备案;向地方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的备案。
(6)批准。
批准作为人民政府的一种法律监督方式,指的是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授权对下级政府或工作部门的职权行为进行审查并加以确定的行为。它是约束力较强的一种事先监督方式。其内容包括:要求监督对象报送审批材料,审查、批准(含不批准)三个基本步骤。不经批准,行为不能生效。在我国,人民政府批准的主要是制定行政法律文件的行为,也有一些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7)提出议案。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有权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其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如果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或采取的司法或行政措施违反了行政法律,但又无法采取其他方法加以纠正时,可以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方式,要求权力机关采取纠正或其他处分措施。这是人民政府的一种间接监督方式。
(8)改变或撤销。
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改变或撤销权的只能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
(9)惩戒。
对于下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可视其情节作出惩戒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