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第三章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界限的界定
(三)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界限的界定
划分“公域”与“私域”的界限,界定“公权”与“私权”的关系,究其本源,就是对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界定。
需求产生利益。所谓利益,就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一般认为,(1)人们的需求构成了利益的心理基础;(2)利益是一定阶段社会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的反映;(3)利益是特定阶段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反映。
根据利益主体范围和构成的不同,一般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公共利益。
1、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指的是从公民个人角度出发,基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基础之上,源于人们生理、心理需求的物质及精神需要。例如,人们为了生存,有衣、食、住、行的需要,有对来自家庭亲情和朋友关怀的精神需要,有保持愉悦的心理需要。个人利益首先来源于“自然人”状态的基本生存需要,其次来源于“社会人”的社会发展需要。
2、团体利益
团体利益就是出于同一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的人们在维护各自利益的基础上结成的共同利益。部分社会成员或社会团体成员个人利益的交叉就构成团体利益。例如,同一社区的公民拥有共同的小花园,从中得到身心的愉悦和享受,社区成员出资修建,社区成员享用维护,这就是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在。外来人员进入花园享用资源,就是对该社区居民利益的侵占。
3、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政治共同体(国家)内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统称,它是全体社会成员在一定社会基础之上所形成的总体意志和要求的表达,是个人利益和团体利益上升到全社会范围内的利益意志的表现。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既有协调一致的时候,也有矛盾冲突的时候。在二者一致的时候,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意味着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反之亦然。当二者不相一致、甚至发生冲突的时候,划分二者的界限就显得非常必要。这种划分在理论和实践上就体现为法律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个人自由范围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