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学#》第四章 知识点5:地方政府体制 ★★
二、 行政体制的类型
(二)地方政府体制
地方政府是设置于地方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行政管理机关。地方政府体制是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法律或标准划分的政府组织形式。
1、自治体地方政府
英国地方政府形式是最典型的自治体地方政府体制。英国地方自治的观念和历史传统都非常久远,在英国地方政府与地方自治的涵义相近,英国的地方政府体制定型于19世纪的下半叶。自治体地方政府体制的特点如下:
(1)地方自治政府具有“权力合一”特点,行政与立法分权比较模糊不请,没有一个十分确定的强有力的地方行政首长。
(2)地方政府是以由议员们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为中心,由地方议会和各委员会组成。地方议会的各委员会是实际处理各种地方议会事务的机构。地方议会任命各种常任官员组成执行部门,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3)地方政府具有独立地位和法人地位,这种地位一般由议会立法授予或法律授予。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由议会立法确定,在法定范围内地方政府有充分的自治权,中央政府不予干预。
(4)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法律上是一种伙伴关系,但实际上中央政府也对地方政府进行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财政监督。同时,各级地方政府没有隶属关系。
2、行政体地方政府
德国地方政府是典型的行政体地方政府。德国地方政府体制的形成受康德和黑格尔思想的较大影响。同时,史坦因的行政改革,俾斯麦的统一战争、魏玛共和国时期、希特勒的统治、盟军的占领、两德分治和两德统一,也对德国地方政府体制的形成有重大的作用。
(1)德国地方政府实行公共行政的隶属原则,是建立在“地区整体从属”的基础之上的。各级政府部门对本级政府负责,下级政府整体上对上级政府负责。
(2)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法律和规章,但大部分是由州政府负责执行。县、乡镇政府负责承担大量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委托处理的社会公共事务以及地方社会公共事务。因此,地方政府具有地方自治单位和下级行政机关的双重属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隶属关系比较明显。
(3)上级政府仅履行那些下级政府不能履行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政策,除国防、外交、铁路和邮政等涉及到主权和全国性的事务之外,其他事务委托给州政府负责管理,州政府把这些行政职能分配给州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
(4)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由有关的法律确保它们的法律地位,法律上和理论上它们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是一种辅助关系,而实际上是一种上下隶属的不平等关系。
3、民主集中制地方政府
中国地方政府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政府形式。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组织理论为指导思想,总结了我党革命根据地时期政权建设的历史经验,吸取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体制。其特点如下:
(1)中国地方政府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下级执行机关,下级政府是上级政府的执行机关。统一受中央政府的领导。各级行政机关之间有明确的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中央政府没有设主管地方政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必须受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也是上下级关系。
(2)各级地方政府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地方政府必须执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决定和行政规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有权撤消同级地方政府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政策和决定。
(3)各省、直辖市有一定的自主权,自治区有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高度自治权。
(4)各级地方政府必须接受上级和同级的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党的常委会和委员会所做的决定和制定的政策。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是党的常委会成员。